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王长合、赵福枝,2024年12月25日委托郭永安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郭永安当即完成缴费800元。2025年1月27日,王长合因病入住荥阳市人民医院,出院结算时被告知总费用4000多元,不予任何报销。经过分析研判,问题可能在于荥阳市政府擅自缩短参保时间。2024年12月,荥阳市政府通过村干部向群众发送信息,宣称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不是2024年12月31日,而是2024年12月20日。群众要求郑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法采取监督处理措施。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答复,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即时转市医保局处理落实,现已办结回复,特将回复结果告知如下:接到交办后,办事处工作人员积极与反映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及时与税务局工作人员反映,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费用已交至医保局基金账户,需要与医保局对接。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积极配合业务部门,持续推进王*合享受医保待遇问题。
这个处理意见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推诿扯皮、消极无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的责任主体是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这个答复意见可以证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将自身的职责推卸至“办事处”,不知道这个所谓“办事处”是什么机构。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的内设机构六个,包括: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离休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处、异地就医管理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机关党委。派出机构为12个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为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郑东新区医疗保障中心、郑州高新区医疗保障中心、经开区医疗保障中心。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的所属机构根本不存在“办事处”,可以推定所谓“办事处”是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由此可知,群众通过支付宝程序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之后,税务机关没有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反而拒绝收取费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未能与税务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没有建立协调机制,没有定期对接沟通,未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没有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不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均存在玩忽职守、消极无为、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行为。
三、处理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及其荥阳分局、荥阳市税务局、郑州市荥阳医疗保障中心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责成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及其荥阳分局、荥阳市税务局、郑州市荥阳医疗保障中心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责成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及其荥阳分局立即为参保人王长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恢复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得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不得将本案推诿至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等非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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