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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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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18:1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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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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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2 08:38


             加强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
荥阳市公安局:
     户口登记是以依法记载的方式认定和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及其变化的户口管理业务,荥阳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实施户口登记行为,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不得自行制定违反法律和上级机关要求的“土政策”。
    一、“土政策”
    根据群众反映,荥阳市的户口登记工作存在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例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必须由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所属村的干部、村民同意,这种“土政策”引发很多矛盾纠纷。
    2、某企事业工作人员由于就读大中专院校,于1990年代从农村父母的户口簿迁出,后在荥阳市城区购买商品房,办理居民户口簿,近年来打算出售唯一的商品房,计划将户口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群众为此四处奔波、一无所获,不知所措。
     二、国家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的户口管理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予以确认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凡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群众提交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或者通过社区民警调查取证材料能证明双方关系的,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省内户口迁移和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居民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拟落户在他人(含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落户地户主同意。公安派出所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常住户口卷、暂住户口卷、居民身份证卷,并按要求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规范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防护安全、便于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常住人口登记表》应以户为单位,按照公安部填写要求规范填写,依照街(路)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统一存放在户籍档案专用柜内。《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当永久保存,妥善管理,严防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担任成员。荥阳市公安局局长应当组织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参加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确保人人熟悉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严格依法实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二)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对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切“土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只需要征得落户地户主同意,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坚决禁止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工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强行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是否能够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表决方式依法认定。不得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公民户口迁移的前置条件。如果一个村的登记常住户口总数为2500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可能只有2200人,有300人未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种情况是完全正常的现象。
    如果农村基层干部找到公安派出所领导干部提出质疑,“你们派出所把很多人口迁入我们村,我们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还得分给他们,导致群众意见很大,让我们村干部怎么办呢?”,公安派出所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告知村干部,“我们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公民户口迁移事项,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这些迁入人口是否能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能够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应当由你们依法作出认定,我们公安派出所绝不会干预你们依法开展工作,希望你们也不要干预我们依法开展工作”。
     2、对于公民户口先从农村迁出、后迁入城区,现要求重新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凡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群众提交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或者通过社区民警调查取证材料能证明双方关系的,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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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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