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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郑州市公安局控审处”回复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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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2:24: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2-4-12 12:05

今天我又看到你们的:“你好,如果你质疑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公正性请与控申处联系查询,或向上级公安督察部门反映。”的答复,我哭笑不的。我求你们了,请你们不要再用这种套话回答问题。我没有质疑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公正性。我反映的是郑州市公安局控审处耍赖、行政不作为、不给我说法的问题。难道郑州市公安局不是郑州市公安局控审处的上级部门吗?这个问题还在河南省公安厅控审处挂着,是河南省公安厅控审处让我找郑州市公安局要说法的。我这个人没种,但今天我敢把话撂这,只要郑州市公安局能明确告诉我郑州市公安局控审处不给我不予立案书是对还是错,我永远不再给公安局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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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9 12:28:10 |只看该作者
   2009年10月份开始,郭林连续多次到省厅、市局上访,并向多级部门写信反映问题。其信访诉求是对交警一大队向其母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没有单位受理其控告证人张清臣在交通事故的调查中存在作伪证的问题。
   该案件我局高度重视,经交巡警支队法制科、事故科、纪委共同复查复核认为:该案件的承办单位交警一大队已按照法定程序对该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关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经办案单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事故当事人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根据交警支队的调查结果,2011年9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向郭林出具了2011001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为:该事故交警一大队已按照法定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关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当面送达郭林本人。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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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郭林  在2012-1-19 20:1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胡搅蛮缠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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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9 12:32:35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作为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其相关法律文书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此项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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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9 20:15:09 |只看该作者


公安局领导,你们好!请你们不要随意给我增加信访诉求内容。我再告诉你们一遍,我的诉求只有一个:没有单位受理我控告假证人张清臣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作伪证的问题。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信访单位表示过不服交警一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我只要求追究假证人的法律责任。请郑州市公安局领导告诉我,郑州市公安局哪个部门负责控告犯罪,郑州市公安局哪个部门可以下不予立案书?谢谢!
这个问题在河南省公安厅复核快一年了。由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郑州市公安局信访的答复胡连八扯,河南省公安厅看不懂,问题一直没法解决。河南省公安厅让我找郑州市公安局要个说法,不然问题不好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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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2-7 16:05:5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作为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其相关法律文书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此项法律文书。

点评

郭林  请不要再这样回复了,怎么会和上次回复的一模一样哪?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发表于 2012-2-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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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7 20:34:55 |只看该作者
请问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作为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应不应该告诉信访人郑州市公安局哪个部门负责控告犯罪,哪个部门可以下不予立案决定书?我想这应该是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的工作职责。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这样行政不作为对吗???
根据法律规定,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应不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我的控审材料转有关部门处理?
哪条法律规定信访单位可以自问自答不按信访人的诉求回答问题?
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这样做到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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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2-2-9 18:56:17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作为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其相关法律文书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此项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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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9 20:40:38 |只看该作者
我不多说了,既然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就算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我不间断地追诉,我控告假证人张清臣做假证的权利就永远不会灭失。由于我不知道郑州市公安局哪个部门负责控告犯罪,我现在开始在郑州市公安局心通桥平台上追诉: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假证人张清臣做假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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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2-10 10:14:34 |只看该作者

点评

郭林  看不懂不是这位仁兄的表达能力不强,主要是图标太小了。  发表于 2012-2-11 09:37
郭林  看不懂,不知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2-2-1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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