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02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的。
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准。
目前使用的网络是由公安部制作的全国统一“六合一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基层公安机关只能正常使用,如果车辆违法信息不处理完毕,该系统不能受理,没有修改软件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