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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工商局宣布升龙凤凰城售房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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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20:2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领导好:
       2010年初,我们与升龙凤凰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开发商事先订好的,不允许更改,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交房条件那一条款,说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就可交房。而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交房的条件规定,商品房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相关配套设施完工方可交房。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哪四方验收合格的问题,还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水电、暖、燃气、通讯、绿化、消防等生活必备设施后才具备交房条件。升龙凤凰城的卖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违反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该交房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请贵局调取开发商的售房合同查验(房管局也有一份)一下,所有合同千篇一律。我们广大业主希望贵局对这一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宣布该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


补充内容 (2011-11-28 21:17):
违反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没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示有关合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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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8 20:59:41 |只看该作者
很诧异 作为郑州有名的 开发商 为什么总是出现 这种那种的问题..应该怪 开发商的不自觉还是怪有关部门的监督不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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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8 21:28:1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抵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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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9 09:26:20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案中提到的"开发商未按规定交房"问题已转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查处情况将及时予以回复。再次感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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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9 15:22:0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请工商局宣布升龙凤凰城售房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的问题反馈如下:
       您反映的“请工商局宣布升龙凤凰城售房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问题应属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的规定,房地产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综上所述,网友所反映的“请工商局宣布升龙凤凰城售房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请求应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具体实施; 建议您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相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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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1-29 17:08:40 |只看该作者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有权宣布合同条款无效吗?但愿不是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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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30 10:11:2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款之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另,合同的效力问题由司法认定。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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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30 16:39:33 |只看该作者
“另,合同的效力问题由司法认定。”
那么说,合同条款违法,只有打官司这条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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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30 16:41:19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工商局无权宣布经济合同的违法条款无效?如果是,我们再也不找工商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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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1-30 16:52:2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就您提出的“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宣布经济合同的违法条款无效”问题反馈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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