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知足常乐”: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查,巩义市交警大队民警在录入违法信息时,由于疏忽,将车号豫A8R355错误录入为豫AR8355。发现错误后,巩义市交警大队马上上报郑州市交警支队对此项错误违法信息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结果于2012年2月24日下午通知了网友“知足常乐”,同时向网友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已取得了网友的谅解。
在今后的工作中,巩义市交警大队将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本着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