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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帖:郑州市政府的文件符合法制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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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2:0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处理时间

2012-3-22 10:50

      因打分太早导致结贴,重新发帖:郑州市政府的文件符合法制吗?

      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郑政文【2009】108号)和2010年5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符合法制吗?

1、(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三、 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应为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法律依据错误?

2、(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三、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工资补贴”是不是应改为“工资”?

(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每年7月1日是市社保部门规定的四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时间,办理四项社会保险应在每年7月1日之前!尤其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要转换成企业职工四项社会保险的话,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转换!否则一年内不能转换,只能等到下一年7月1日前再转换。(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四项社会保险实施时间是不是晚于办理时间?

3、(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五、(二)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应全额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组织开展居民文体活动等日常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可是单位和个人挪用或挤占了该怎么处理?(郑政文【2009】108号)是不是没有明确责任机制?

4、(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六、(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没有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也没有由区财政承担!是不是违规?

5、(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七、

(一)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院长),其生活补助问题由各区酌情考虑。

——据了解:中原区的楼栋长(院长)没有生活补助。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据了解:中原区没有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作档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统筹和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解决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所有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费台账,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到底是财政部门还是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经费?据了解:中原区是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经费的发放工作。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没有设立经费台账,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是不是违规?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被依法罢免职务的,自罢免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到底是能被罢免还是不能被罢免?(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是不是自相矛盾?

6、(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主办是市民政局,督办是市政府办公厅七处。

——可是它们办理了吗?不执行(郑政文【2009】108号)、违反(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7、(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社保部门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既然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是不是也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是民政部门印制颁发的,虽然也盖有街道办事处的公章,但以民政部门为主,而劳动关系只能有一个。民政部门虽然是社区居委会的主管部门,但日常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却是街道办事处,也是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发工资的,所以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和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但郑政办文【2010】44号)这样规定令已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郑东新区不知是该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该执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也令没有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它区不再补签劳动合同!(郑政办文【2010】44号)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没有从当选之月2009年5月算起,中原区民政局是从2010年下半年才拨给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费的,没有拨2009年5月至2010年上半年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应当由中原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中原区民政局承担?
     9、(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五、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单位缴纳部分要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不是由区财政承担而是由中原区民政局承担的!列入的是中原区民政局的预算。
    10、(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据了解:中原区民政局没有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而是从2010年下半年才执行,大概又错过了7月1日社保缴纳基数调整时间、和社保部门也一直没有协商好吧,直到2011年春节前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都还没有办!又拖到2011年4月才有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正在办理中。至于那些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知2011年7月1日有没有转换成企业职工四项社会保险?如果又没有转换,只能等到2012年7月1日前再转换,而2012年5月大概又该换届选举了,那些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知还能不能继续当选?不知中原区民政局拨给街道办事处的四项社会保险费中有没有那些自己办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如果有的话,街道办事处岂不是又赚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会保险费吗?
    不执行(郑政办文【2010】44号)、违反(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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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6 14:39: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办给予您回复。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hsl  在2012-4-16 14: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怎么不回复完就结帖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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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5 14:59:41 |只看该作者


    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郑东新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郑东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信时间   2011-03-30 09:35:14
信件内容   请问郑东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签订的?合同期多久?
处理意见      
您好,针对市民王敏提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合同期多久?”的问题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份以前,郑东新区成立了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工作人员是与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任期按居委会届期计算,有效时间三年,并按照规定交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10年5月19日,郑东新区成立了管理处,履行街道办事处职能,具体负责指导郑东新区的社区建设工作,撤销了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编制。随后,郑东新区管委会将所辖的管理处统一更改为办事处。随着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的撤销,社区居委会的主管部门由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转变为各(街道)办事处,所以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与社区工作人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行作废,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至三年届满为止

二、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因此若社区居委会成员凭应届当选证书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当选证书可作为书面劳动合同若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凭应届当选证书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街道)办事处应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ZZIC的答复:

标题:请问别的区别的办事处的社区工作人员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吗?

问题类型:投诉 留言时间:2011/02/16 14:27
内容:
主 题 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拖欠社会保险 留言时间 2011-02-09 10:03:23

内 容 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自从2010年5以后,长期拖欠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住院无人报销,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望督促你抓紧办理。 本网回复 网友:您好! 我们请郑东新区了解情况。 ZZIC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处理回复 网友:您好! 您在政府网站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郑东新区商务区管理处于2010年5月成立,原来负责管理社区人员的社区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机构撤销,管理处成立后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区工作人员的“五险一金”交纳申请表及相关人员交纳起止时间表、放弃交纳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信息没有从社区管理办公室移交过来。2010年9月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成立后,组织机构代码、完善财务机构、账号更改等相关工作于2011年1月份完成。目前如意湖办事处正在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五险一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交和续交。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2月14日
——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吗?请问别的区别的办事处的社区工作人员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吗?
本网回复:
网友:您好!我们请郑东新区再次调查。
   ZZIC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处理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之前郑东新区已经回复,现转述如下:
        郑东新区商务区管理处于2010年5月成立,原来负责管理社区人员的社区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机构撤销,管理处成立后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区工作人员的“五险一金”交纳申请表及相关人员交纳起止时间表、放弃交纳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信息没有从社区管理办公室移交过来。2010年9月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成立后,组织机构代码、完善财务机构、账号更改等相关工作于2011年1月份完成。目前如意湖办事处正在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五险一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交和续交。
        关于“别的区别的办事处的社区工作人员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问题,市人社局回复: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依据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参保情况可以通过各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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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5 15:01:53 |只看该作者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二七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请问二七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了吗?
发信时间   2011-12-02 11:54:59
信件内容   请问二七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了吗?
处理意见   你好,谢谢你的来信。据了解,二七区社区书记,主任和成员多是办事处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不知道你反映的是哪个社区委会,是什么成员,请你来信写清楚,或者留电话,以便我们联系,针对具体的问题,给你更为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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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15 15:03:49 |只看该作者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管城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我只是想了解管城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的情况
发信时间   2011-12-05 14:32:13
信件内容   主 题 请问管城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了吗? 发信时间 2011-12-02 11:57:15

处理意见 您好: 请您告知您所在的社区,以便我们调查。 感谢您的来信。 ——我所在的社区不在管城区,我只是想了解管城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的情况。
处理意见      
您好:
     您的信件已收到,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社区居委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其成员是由当地居民群众投票选举产生的,从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社区成员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协议关系。
      二、关于办理4项社保问题,我区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在2011年初所有社区工作成员都已通过相关街道办事处正常交纳了4项社会保险,分别为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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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15 15:10:16 |只看该作者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ZZIC的答复:

标题:提高街道办事处协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问题类型:投诉  留言时间:2011/03/30 19:56
内容: 连市长: 我们是郑州市惠济区下设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群体,分别担任办事处、社区的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民政等工作。目前,我们大部分人员的工资都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水平标准,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签订用人合同,大部分没有“三金”,但工作量却比正式工作人员大得多,建议领导进行调研核实!~ 谢谢!
本网回复: 网友:您好!   我们请惠济区调查。
     ZZIC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处理回复:
网友:您好!
    您通过郑州市政府网站反映我区街道办事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三金”的问题,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召开涉及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会议,并成立调查组,对反映人反映的情况在各镇(街道)展开调查。
    一、与当事人联系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欲沟通了解情况,但当事人留的是异地手机号,且该手机机主为东莞地区一名女性,不是当事人,也不认识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供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这对我们的调查带来很大不便,实际情况无法落实。
    二、相关政策。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交纳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数等有关证据。明确用人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明确投诉事项。以便劳动行政部门及时的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惠济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63639806。
    三、处理结果。
    经查,我区各镇、办临时工作人员主要由大学生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巡防、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组成。
    1. 大学生村干部。2009年,根据郑政文(2009)125号文件精神,全区各镇、办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
    2. 巡防队员已按照郑州市政法委要求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
    3. 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0)44号文件要求,正在进行相关工作;
    4. 部分社区协管员和其它临时性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我们正在对辖区内的8个镇(办事处)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督促他们尽快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参保手续,以保障其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惠济区政府办
2011年4月7日


       再请看《心通桥》上【惠济区社保局】社区管理员的答复:

发表于 2011-12-14 17:13:39
你好亲:我是惠济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请稍安勿躁,您的问题,我会给您以下专业答复。
    根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政办文[2010]13号)文件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街道办事处承担。
    目前我们是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如有其它问题,请拨打电话63639925.


      ——可实际上惠济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至今没有办理4项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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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15 15:21:24 |只看该作者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高新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请问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了吗?
发信时间   2011-12-02 12:01:03
处理意见      
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否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现回复如下: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社区为居委会成员办理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主 题        社区居委会成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
发信时间   2011-12-05 14:29:56
信件内容   社区居委会成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没有工伤保险吗?
处理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我单位于2011年12月5日收到市政府网站2011*******948856号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0〕44号)文件精神,郑州高新区社区居委会成员全部办理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责任人:贾有林   职务:管委会副主任
联系人:黄  亮   13*******51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 题    怎么贵区两次答复不一样呢? 发信时间    2011-12-13 13:28:43
信件内容   怎么贵区两次答复不一样呢?请看贵区的第一次答复:主 题 请问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了吗? 发信时间 2011-12-02 12:01:03 处理意见 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否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现回复如下: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社区为居委会成员办理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请问贵区是何时办理五金的?
处理意见      
关于反映人反映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五金的质疑,现回复如下:因社区居委会成员身份性质不同,反映人没有留下具体的联系方式我们没有办法了解到具体情况,建议反映人如有异议可拨打社区管理服务局电话6798792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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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15 15:38:05 |只看该作者


      再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中原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为什么中原区的社区工作者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呢?
发信时间   2011-04-10 12:29:17
信件内容   郑东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从2009年换届选举后就和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5险一金,惠济区的大学生村干部和巡防队员也都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为什么中原区的社区工作者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办理4项社保呢?
处理意见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收到该信件后,我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信中所说“中原区的社区工作者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情况如下:
信中所说“社区工作者”应包括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民调员、大学生进社区服务农村人员。 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开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民调员由区司法局统一招用,未签订《劳动合同书》。 大学生进社区服务农村人员由郑州市委组织部统一招用,任期两年,由各区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统一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社区居委会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信中所说“未办理4项社保”一事,说明如下: 据了解,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关系情况复杂,未统一办理4项社保。 由招用单位统一管理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和大学生进社区服务农村人员,单位统一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我区采取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将发票上交到各自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由办事处统一上报区民政局报销社保缴费金额中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社区委员本人承担。因此,不存在不为居委会委员办理社会保险一事。

主 题    中原区人社局为何一直不回复了?请继续回复! 发信时间    2011-11-07 09:40:15
信件内容——请问个人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呢?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只能以“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中原区代理个人社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只代理一项养老保险),不能办理工伤和失业保险。还是未办理4项社保啊!中原区人社局为何一直不回复了? 而代理单位社保的中原区社保经办机构不是把社区居委会成员作为街道办事处机关劳动合同工办理4项社保的,而是把社区居委会作为“区属企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4项社保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企业,也没有营业执照,中原区社保经办机构岂不是乱搞?请中原区人社局继续回复!
处理意见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经我人劳局调查了解到,根据郑政办文【2010】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2、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到区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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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22 08:48:18 |只看该作者

  针对“网友在心通桥网络问政平台政府法制办板块的留言”,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致函所涉内容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针对网友留言提出意见,市民政局于12月20日将书面意见反馈市政府法制办。结合工作实际以及市民政局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问题。“郑政文〔2009〕108号”文要求完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缺乏相应依据,导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为解决此问题,我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为给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了依据。
  “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的出台受到绝大多数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欢迎,保障了大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有个别的个例有其特殊性,如:有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在文件下发前自己办理的有社会保险,其标准比文件规定的高,不愿意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针对这些特例,本着自愿原则,由个人与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协商解决。
  二、“工资补贴”问题。我市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有一部分专职工作者是从单位退休后到社区居委会任职,这一部分成员只领取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所以我们把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收入称为工资补贴而不称为工资。
  三、挪用或挤占办公经费问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监管,经审计部门审计,其是否违规的判定及查处职能不在民政部门。
  四、罢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
  感谢网友对郑州市民政、社区建设工作以及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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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2:58:54 |只看该作者


  答非所问!反驳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问题。“郑政文〔2009〕108号”文要求完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缺乏相应依据,导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反驳:居民委员会虽然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请问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是不是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的劳动者?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津贴、生活补助等是不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发放的?工资和社保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那么给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怎么会缺乏相应依据?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没有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吧?——为解决此问题,我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为给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了依据——反驳:(郑政办文〔2010〕44号)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问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当选证书是哪个部门颁发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和哪个部门签订?——“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的出台受到绝大多数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欢迎,保障了大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有个别的个例有其特殊性,如:有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在文件下发前自己办理的有社会保险,其标准比文件规定的高,不愿意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针对这些特例,本着自愿原则,由个人与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协商解决——反驳:“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的出台是受到绝大多数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欢迎,但没有保障了大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利益,很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4项社保至今没有办理!是有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在文件下发前自己办理的有养老保险,其标准比文件规定的高,是她们自己不愿意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还是街道办事处不愿意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呢?
  二、“工资补贴”问题。我市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有一部分专职工作者是从单位退休后到社区居委会任职,这一部分成员只领取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所以我们把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收入称为工资补贴而不称为工资。
——反驳:“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社区工作者待遇有几种形式:
  三、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
  (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五)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只享受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四、居委会退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

    (一)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下派并依照法定程序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党务工作者,以及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院长),其生活补助问题由各区酌情考虑。——所以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应为工资!
     三、挪用或挤占办公经费问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监管,经审计部门审计,其是否违规的判定及查处职能不在民政部门
——反驳:请问“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统筹和发放工作“、主办单位是”郑州市民政局“是不是规定错误?
  四、罢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反驳:请问任何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吗?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罢免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是违规还是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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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7:28:07 |只看该作者
郑州法制办 发表于 2011-12-22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针对“网友在心通桥网络问政平台政府法制办板块的留言”,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致 ...

那到底符不符合法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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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8:36: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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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3:27:11 |只看该作者
郑州法制办 发表于 2012-1-3 18: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制度 ...

请问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文件符合什么法律、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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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8 16:33: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是一个比较广泛的范围,无法一一列举向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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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8 17:31:54 |只看该作者
郑州法制办 发表于 2012-1-8 16: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是一 ...

无法说明怎么让人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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