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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转移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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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7:3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3-19 16:15

我的一个亲戚原来在郑州工作交的社保,后来去北京工作了,是否可以将档案转到北京缴养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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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12 09:23: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您是否符合北京接收档案以及转移社保条件,建议您与北京当地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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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chalj_5947  在2012-3-12 11:2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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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2 11:22: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们的答复。现在的情况是北京方面说,不需要转移档案,直接在北京重新开户交,如果那样,在郑州交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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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3-12 16:00:2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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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19 14:05:30 |只看该作者
原来交的不会作废吧?交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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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2-3-19 15:41: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后,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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