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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先生:下岗失业职工的信你看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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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7:3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0-11 09:58

郑州市市长,书记,你们好:

   我们是郑州市的下岗失业职工,有关我们的切身利益问题向领导反映,请求能够尽快妥善处理。

郑州市2011(14)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这一条要求我们失业后必须6个月不能找工作,不能缴统筹,才能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认定后才能享受政府的统筹补贴。另外还有其它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

  (二)我们的医保政策现在不是按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的,有关缴费年限一条应按省里的文件办理,因为我们的钱不多啊,我们挣个钱不容易啊,按市里文件我们要再多缴几万元啊。

   以上问题速求领导调查批示,能让我们活就行。

               

                           郑州市下岗失业职工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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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25 10:20: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申请人需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然后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也就是说,必须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然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申报社保补贴,申请人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不能被补贴的。
      二、目前我市个体医保依照《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及《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0]21号)的有关政策执行的。郑政[2002]23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参加个体医保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体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我市在制定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时以2003年河南省出台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为指导。根据我市医疗消费水平和实际情况,采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正常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实际测算结果后制订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目前我市参加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流动性大、多,而且以中老年人居多,医疗消费人群(即中老年人和退休人员)比例在逐年增大。制订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有助于基金收入稳定,保证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不变,降低医疗保险基金透支风险,维护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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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5 11:03:19 |只看该作者
豫劳社医疗【2003】27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而郑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执行省的文件,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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