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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仑华府物业收费回复的不合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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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09:3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11-1 10:13

看到物价局对昆仑华府物业公司违法收费的回复,一方面说明物价局确实作了调查,但另一方面调查没有真正揭露存在的问题,更没有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物价局的回复依据是《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那么就看看这个办法。

首先,其中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是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也就是说不仅是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也已经包含在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中了

其次,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小区应该是普通住宅吧,应该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也就是物业服务收费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应该由政府确定。而地下室根本没有批准,现在单独收费不仅违法,而且属于重复收费!

另外,物价局在回复中引述了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却删除了其中的规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了公共部位和共用分摊面积,而物价局在回复中也确定地下室没有单独产权,明显是回避了这个公共部位和共用分摊面积。

这样的回复,从物业公司的嘴里听到是经常的,但希望物价局不要只听物业公司的片面之词,物业公司本身就是强权,是垄断,业主的利益屡遭侵犯,政府部门应该主持正义,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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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8 09:51: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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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1 09:04: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昆仑华府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昆仑华府小区地下室虽没有办理房产证,其面积也未包含在业主的房屋产权面积内,但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1.32元/平方米/月收取,地下储藏室按照建筑面积减半收取”。属于另有约定。因此,昆仑华府小区的吉祥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地下室物业费符合《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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