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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艺国际华都地下停车库到底是什么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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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9:4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22097小时:21分钟

网友您好!
   关于地下车库的销售目前我市要求进行现售,即取得产权初始登记后才能进行销售;符合销售条件的地下车库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产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我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租赁使用或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经查询锦艺国际华都一期地下车库在2012年3月8日前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网友不要购买销售手续不齐全的地下车库,也欢迎网友及时反映企业违规情况,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我现在被逼的没地方停车了,售楼部门口是我们小区四至范围内的区域,是我们公摊范围内的停车区域。但是现在锦艺将此区域圈起来禁止业主停车。房管局说说这是不是不合法的行为?
地下停车场按小时收费,给我的却是物业费的发票,搞的我都没法报销。
买车位吧,房管局你老人家说他们没有产权登记又不能卖,但是身边很多邻居都买过了,也没见你们处理过开发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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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13 10:09: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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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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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4 17:25:28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理由。你也不是万能的,这个问题纠缠太长时间了。
建议业主直接到领导接待室现场投诉办理,逼着房管局给个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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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12 16:24:26 |只看该作者
只处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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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1 14:34:18 |只看该作者
我看是。违法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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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4 12:39:48 |只看该作者
确实很郁闷
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卖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呢??????????
正弘数码公寓一个车位十多万  开发商不是一般的黑,请官老爷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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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4 12:40:28 |只看该作者
郑州地下停车位价高离谱 开发商让业主二次买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07日10:57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中广网北京6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35分报道,在之前的报道中记者了解了解到,河南郑州地下停车位高的离谱,很多市民买得起车,但买不起停车位,很多私家车主只能将车停放在马路边。【郑州地下停车位价格飙升 15万元价相当露天停车百年】

  照理说,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地下空间,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为何开发商还能自由出售地下停车位呢?这里面还存在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答复。下面我们连线河南台记者吕超。

  主持人:既然地下停车位是属于防空工事的,为什么开发商能够理直气壮的把它拿出来出售,河南相关部门对这个情况是如何回应的?

  记者: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孟庆才=解释说,情况远比看起来的还要复杂。按照防空法的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当中,开发商应当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间的投资有的是在建设用地出让的时候政府给予了地下的减免,有的是政府给予其他的优惠,有的则完全是由开发商来修建的,但是无论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质是不变的。

  按照规定,以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得出售,但是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之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孟庆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让其收取的管理费或者使用费,但是使用费或者管理费不能比房价还要高。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说让业主使用车位的话,可以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或者租用的费用,但是是不是能够售卖这一点,恐怕还值得商榷。地下停车位到底权属归谁,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位是不是属于让业主二次买单?这个情况你了解到的是怎样的?

  记者:这个方面的情况,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对这个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闫琪发现建房之初,不少开发商已经将建地底下空间的费用打入了整体的造价,建成之后以高价销售停车位属于是让业主二次买单。去年闫琪委员专门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把几个小区的建设预算调了出来,他看到的几个开发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的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在购房款当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

  闫琪说,事实上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开发商又高价销售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了两次的钱。对于车位、车库,物权法的规定原则是谁投资谁收益,闫琪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是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的问题。

  而且在研究过程中因为关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还有人打电话威胁闫琪委员。有的开发商说得很明了,开发商说这明显是断了他们的财路,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的副主任秦华说,目前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处置是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由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十分复杂,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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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13 09:56:38 |只看该作者
400多小时啊,房管局就是不查锦艺物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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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6-14 17:20:57 |只看该作者
地下停车场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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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6-27 17:57: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的房管局。是为开发商服务的。不是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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