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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路工商所行政不作为,严重渎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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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21:0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分局

处理时间

2012-11-19 21:08

    本人与2011年11月26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11月5日,一年间,本人和家人一起,先后共分四次向该所递交了六份有关食品方面的申诉维权,至今,距离最后一次递交的申诉书也有半月余,仍然没有工商方面的任何回复受理和调解,更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详细情况如下:

  1. 2011年11月26日,本人在位于东风路文化路交叉口往南路东的正道思达13店,购买了品名为兴唐纯净红枣一袋单价为:69.00元,里面出现严重发霉长毛现象。当日,本人就把这袋枣和小票的复印件拿到了工商所进行申诉维权,所里老师看过东西后收下并表示进行调解,之后本人多次催促未果。在今年2012年文化路工商所搬迁到农科路后,思达超市朱律师才到该所看过产品后,声称他本人从来就没听说过有这件投诉,并说该产品他看见时,已是过期食品,然后走了,工商方面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2.2012年3月30日,本人和家人一起在位于文化路东风路西南角思达超市购买了品名为好想你红枣两袋价值:136.00元,里面出现不同程度霉变现象;品名为五香黄花鱼一瓶,价格:12.80元,里面有黑色铁丝状物;品名为海洋之风开心果一袋,价格:55.50元,里面有异物;同日,本人把该三种食品和小票复印件拿到文化路工商所进行申诉维权,所里把东西放在所里,表示进行调解,后几日,思达的阎店长到所里看过东西后表示回去进行协商,后该店长电话说好想你厂家看过本店的产品后,说工商所里的东西也没有任何问题,她表示无能为力,其它两家她在联系。可惜,直到她离职也没能解决该期投诉;工商方面也没有给出任何处理结果;

3.2012年4月12日,本人和家人一起在位于花园路东风路口的家乐福购买了品名为沱牌酒裸装三瓶,共计价格:25.5元。该三瓶酒封口严实,内清晰可见有不等的玻璃渣滑落。在第二天也就是13日,家人把三瓶酒和小票复印件送到文化路工商所进行申诉维权,同样的结果,至今没有下文;

4.2012年11月3日,本人在丰产路丹尼斯购买了品名为开心果10桶,价格共计:244.20元,在每桶的封口处可见上下两个标签,并且两张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都不同,更有一瓶内容物明显比别的少,但其价格却是更高的。同日,本人和家人一起在位于农业路花园路口的家乐福购买了品名为茶叶11袋,共计:62元,该十一袋茶叶内均有两到三只不等的小飞蛾;厨大哥泡生姜一瓶,厨大哥红椒王一瓶,共计:19.50元,该两瓶食品有一瓶没有生产日期,一瓶生产日期不详;五粮液富贵吉祥礼盒一个,价格:198.00元,该礼盒包装完好,封口严实,其中一瓶内清晰可见一白色弯曲异物。在2012年11月5日,也是星期一,本人和家人一起把丹尼斯的开心果、和家乐福的三种食品一起、分成两张申诉书和小票复印件一并,拿到文化路工商所进行申诉维权,在所里的老师对各种食品进行确定后,留在所里回来等候音信。在星期五的下午,本人打电话对所里的老师很诚恳的说:由于年底你们的工作比较忙,希望本人的事不要影响你们的工作。结果,所里的老师用很不友好的口气说,那你去告我吧,我们的调解期限是二十到六十天,我很忙,你不要一天一个电话的催我!时至今日,刚好半月余,仍然没有工商方面任何消息。
   以上四起投诉在同一个文化路工商所,都遭遇着同样的结果,没有调解、没有受理书、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面对没有任何异议的食品安全维权,在别的工商所都能一礼拜给你回复的时候,本人和家人很难理解的是,文化路工商所的这种种严重的不作为、渎职行为、口出狂言,到底是为什么?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人人有责,做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更应重视!

    本人以及家人期待着金水工商分局能给以满意的回复,希望我们的正当维权能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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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9 11:52: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所反映的“文化路工商所行政不作为,严重渎职”问题我分局已受理,调查处理将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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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21 15:24: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接到举报件后,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天立即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并了解基本情况,就该问题给予解释,同时受理了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人表示理解与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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