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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龙凤凰城违约不赔偿违约金请问房管局管不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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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1 14:2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2-24 10:53

升龙凤凰城B区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按照合同规定应于交房使用后360日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以上解释,升龙置业严重违约,却拒不兑现赔偿责任
现在打电话去他们公司却不说违约的是也不说房产证什么时候能办理出来,那门请问他们违约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什么时候能付给我们?作为监管部门难道不应该督促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吗?请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勒令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给出房产证详细办理出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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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11 14:54: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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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13 11:20:07 |只看该作者
给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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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12-21 11:32: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升龙凤凰城B区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公司与B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内容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如果因买受人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的,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划线部分属于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办理初始登记时限进行的约定,但未约定产权转移办理时限,即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根据业主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显示,合同约定的“360天”是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目前公司正在提交B区住宅的初始登记资料,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初始登记,涉嫌合同违约。经协调,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另外关于产权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业主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看,并未对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限及违约赔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未做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解决。经协调,公司同意与业主协商解决,请业主及时与公司负责人联系(联系人:李经理   6017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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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24 09:32:47 |只看该作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交付使用后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逾期将违反上述规定,政府应该按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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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24 11:08:05 |只看该作者
打电话,人家说根本没违规,没听说过。不知道房管局怎么调查局的,为什么不在小区发通知,要业主自己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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