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龙凤凰城B区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按照合同规定应于交房使用后360日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以上解释,升龙置业严重违约,却拒不兑现赔偿责任
根据房管局领导给的电话现在打电话去他们公司却不说违约的事,也不说什么时候赔偿违约金,就这么一直给我们拖着,这也不失个事啊!!!希望房管局能给个书面的通知公示一下开发商的确是违约了,关键现在那个李经理不承认啊,他们登记备案是否逾期只有房管局知道啊,而且只有房管局给的证明才能让人信服啊,希望房管局能够尽快下一个关于升龙凤凰城B区产权登记逾期办理的通知?那我们业主也是有据可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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