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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生育保险的条款进行一个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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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09:2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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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2-26 16:46

2011年实施的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7条“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9条“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依据这两条的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职工的产假就应该是其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果不是应当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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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5 09:52: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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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2-25 09:56: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我们严格按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计发生育津贴。若您还有疑问,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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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25 09:59:20 |只看该作者
还是没有解答我的疑问啊。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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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12-25 10:17: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按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其所在单位无需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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