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荥经房办字〔2008〕1号荥阳市"南苑春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将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为2008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目前我市第一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南苑春光”已具备开工条件,为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南苑春光”经济适用住房概况
“南苑春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位于塔山路与310国道交叉口东南角,占地约121亩,规划建设25栋多层和9栋小高层住宅,住宅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共1163套经济适用住房和20套廉租住房。其中:60—70平方米住房276套,80—90平方米住房588套,100—110平方米住房101套,120平方米以上住房218套,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总套数的73%。小区地处我市城市规划南部中心区域,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越,对市区南部发展具有重要的辐射拉动作用,是市政府全力支持的重点工程。工程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荥阳市惠民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完全按国家规定的人居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双气”和太阳能进入,幼儿园、会所等服务设施齐全,除地上公共停车位外,地下停车(位)库和储藏室任意选择,旨在建成我市一流的住宅小区。整个工程计划分两期进行,一期计划建设14栋多层和6栋小高层,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共683套经济适用住房,预计2008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2009年12月—2010年5月底陆续交工使用,剩余工程在二期进行建设,具体方案另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价格构成因素包括开发成本(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5.上述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税金、利润(不超过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三、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我市申请购买“南苑春光”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不含城中村村民);
(二)家庭年收入不超过荥阳市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92元)的4倍;
(三)无房或未享受过单位分房与补贴建房等政策,且现居住面积低于我市人均居住面积(36.9平方米/人)标准的。
上述三条必须同时符合,才具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单身人员可以购买60平方米左右住房,家庭成员两人的可以购买70—80平方米左右住房,家庭成员三人的可以购买90—110平方米左右住房,家庭成员四人以上的可以购买120平方米左右住房。根据居民实际住房需求,选购的住房超出上述核定面积标准的,由购房人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专项使用。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界定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主体,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含单亲家庭)构成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不包括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单身家庭;
(二)夫妇双方,有一方为城镇常住户口,且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可以申购;
(三)三代同堂,其中一代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单位分房或单位补贴建房等政策的,且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的,可以申购;
(四)夫妻离婚,未得到住房的一方携带有子女且未再婚的,同时符合第三条一、二、三款的,可以申购。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程序
国家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二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公示后核定、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9月18日—9月27日)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荥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
(二)初审并公示(9月28日—10月14日)
市直党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的申请初审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人员和本辖区内无固定职业人员的申请初审工作;驻荥部队、驻荥企事业单位人员归口向我市有关部门申请,接受初审。
申购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购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购人,要在其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在其《荥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章,连同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荥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院内,电话:60259169)。
(三)复审并公示(10月15日—10月24日)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人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做好复审工作,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购人。复审结果在荥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处理意见。
(四)摇号(10月25日)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后,向申购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对持有摇号通知单的申购人,采取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入围购房资格及候补资格。摇号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由公证部门、监察部门以及市民代表进行全程公证,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10月26日—10月29日)
在确定购房对象后,购房对象按排序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房。每个购房对象在选购“南苑春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房当中只有一次机会,之后进入下次候选序列,同一申请家庭只有两次选房机会,如放弃应重新提出申请。
六、有关情况说明和具体要求
(一)由于“南苑春光”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价格待招投标结束后才能确定,预计多层基准价格均价为1300元/㎡左右,小高层基准价格均价1800元/㎡左右,二期房价在开工建设的同时按有关程序确定并公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分三次交付全部房款,购房对象在确定的购房期限内应按照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30%房款,房屋主体完工再交付40%房款,竣工交付使用前交清剩余30%房款,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等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交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交房款原数退还。申请银行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待工程条件符合住房按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时进行办理。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且立即收回已骗购的住房或者由骗购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否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予以注销。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单位人员本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资格,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荥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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