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惠济区区领导、人劳局领导、劳动监察大队领导,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点的空来阅读我的心声。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作为政府机关,单位的临时工是否也应该做到合法用工啊?是否应该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统筹呢?我是惠济区林业局的一名临时工,我的工资不到1000元,远远低于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我的工作和其他正式工一样,工作效率也不必正式工差,可为何同工不同酬呢?临时工虽然不固定,但是合同法也规定相应的试用期合同啊?还有短期的例如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但是我们什么都没有!单位也不能因为是临时工不固定为理由,就不签订合同和交纳统筹吧!我想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此类情况应该有法制的解释吧!既然单位用临时工,为何不依法带头办事呢?我们只要求单位给我们签订合同并交纳统筹,仅此而已!单位其他的临时工有的都在单位工作了三四年了,也没有签合同和交纳统筹。请区领导重视我们,关心我们的生活,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的投入到工作当中。盼望领导能重视并切实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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