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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牟县房管局领导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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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7:00: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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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

处理时间

2012-4-9 10:03

中牟县房管局: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系购买了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豫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县城西区广慧街东侧、迅达路南侧学府铭邸的二、三期全体业主,现将学府名邸小区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给贵局,具体问题如下:

1、学府铭邸开发商打着办理房产证的幌子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2011年上半年收取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后却至今未把维修基金交到贵局房屋维修基金专用账户(通过与贵局了解到学府铭邸开发商只将16#楼维修基金交到贵局),又未把维修基金的去向向业主说明,也不给发票,可能存在挪用现象。我们也打电话问过学府铭邸售楼部工作人员关于维修基金的事情,他们电话中说已经交到贵局,明显欺骗业主。

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人民政府第18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商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绿化(含绿地率和绿地面积)及商业、教育、医疗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予以公示,这个小区也没看到。

3、三期16#楼~21#楼在未取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就将房屋交付给部分业主,且郑州博文物业管理部收取了部分业主的物业费。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才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明显属于违规收费。

全体业主很感谢在贵局的协调下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对三期16#楼~21#楼房屋延期交付及房产办理延期问题给予了明确态度。对以上3条问题,恳请贵局给予干预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我们全体业主的利益。

再次对贵局表示感谢!

                                     学府铭邸二、三期全体业主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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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牟县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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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26 17:17:01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中牟县房管局
请房管局的同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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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29 15:42:13 |只看该作者
小区规划图也要看到,规划就没有,是什么小区?其他楼的维修基金必须要看到什么时间交的?我们去房管局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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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30 11:01:58 |只看该作者
请房管局的领导查一下吧,因为买了这个房子,就没消停过,问题不断啊,小区配套设施啥都不是。物业乱糟糟的,什么都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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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4-9 09:39: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学府名邸存在的一些问题的
回    复

2012年3月26日接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学府名邸开发商收取维修基金但是未把维修基金的去向向业主说明的问题。经调查,学府名邸16#—21#楼由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的16#—21#楼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于2011年10月按预售面积交清(后附房屋维修资金缴交情况通知单)。
二、关于16#—21#楼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就将房屋交付给部分业主。经查,该小区16#—21#楼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由于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该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进行赔付。
三、该公司在未交房前收取物业费的问题。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公司负责人承诺:未交房以前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愿意收回的,物业公司将退还给业主,不愿意收回的,物业公司将从交房之日起顺延。
希望贵网友以后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以便于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中牟。联系电话:62159301。



                                                                       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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