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7日,当事人张田、杨改荣、杨玉喜、杨爱花、杨爱梅、杨爱荣、杨玉巧一家向管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该处指派公证员冯书贵为其办理了由杨玉喜继承房产的公证,公证书号(2006)郑管证民字第951号。公证当天,申请人张田、杨改荣、杨玉喜、杨爱花、杨爱梅、杨爱荣、杨玉巧全部到场,公证手续齐全。张田、杨改荣、杨爱花、杨爱梅、杨爱荣、杨玉巧亲自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
2013年1月25日,杨爱梅、杨玉巧来到管城公证处,要求复查(2006)郑管证民字第951号,并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经查, 2013年1月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以杨玉喜为原告,杨改荣、杨爱花、杨爱梅、杨爱荣、杨玉巧为被告的继承纠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综上所述,杨爱梅、杨玉巧的复查申请已过受理时效,并且该继承纠纷已经由法院立案受理,所以,管城公证处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2013年2月4日郑州市公证协会接到网上投诉后,进行了有关调查核实。2月6日上述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管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郑州市公证协会希望公众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提出建议,使我们更好地服务社会。
郑州市公证员协会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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