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升龙凤凰城B区3号楼8.4室私自开设旅馆一事,以前也向贵局进行过反映,但一直无果。我们业主已向专业分局进行了投诉问询,应由贵局进行处理。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郑证照联[2010]1号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第五条第三项 明确责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肩负起各自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各社会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典当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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