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区宅基地内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行为,经开区的征迁补偿政策如下:
我区的拆迁是根据郑经管政【2009】46号文规定,对拆迁村庄实施基准安置,按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和3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安置。参照郑政文【2009】127号文补偿标准, 对每个农户建筑房屋在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进行补偿,砖混结构补偿为每平方米600元,框架结构补偿为每平方米9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拆迁补助。
我区现有的征收标准是依据郑经管政【2009】46号文,对征迁村庄实施基准安置,即被拆迁时人均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房屋(不享受村民待遇人员,只享受购房规定,不享受人均面积补偿),除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00元外,其他结构房屋不再进行货币补偿,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基准安置价为每平方米600元。因建筑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人均超出基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我区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过渡费标准为:24个月内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400元;超过24个月的,以后每超过一年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直至安置房交付。
补充内容 (2013-6-19 10:23):
您好,我区的房屋征收是严格按照我区出台的政策执行,根据郑经管政【2012】65号文中征迁补偿标准为:
1.房屋征迁补偿面积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计算,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进行补偿。
2.房屋实际总面积不足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不足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房屋实际总面积超出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按150元/平方米发给拆工费。
4.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后的人均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补偿。
因此并不是房建的越大补偿的约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