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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不执行,等检察院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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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22:2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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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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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举报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肝胆脾胃科医生侯留法、王菲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超范围、擅自增加功能给有中频脉冲电治疗和TDP神灯禁忌症的患者使用,造成患者不幸死亡。
这些仪器在国外叫直流电疗法,用老鼠做实验研究肺病等,与患者所患病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是患者禁忌用,一用就会造成死亡。)2013.1.10号患者家属去报案,

碰巧案侦三中队张队长在,说是医疗事故不归他管。(又碰到胡警官,说让张把案先接了,张队说让问金水区公安局执法执纪室,张立主任拿个表格让患者填写报案情况。受理不受理案件,答应一周后主动给患者家属书面答复,结果现在已经二个多月,不给说法。医生不承认有任何过错,医生还再用同样手法害人。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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