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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业主”能代表A/B/C座630户业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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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0:26: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中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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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小时:0分钟

“三十多名业主你们能代表六十多名业主吗?”这是一个无聊和幼稚的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讨论。programs/view/SpTTZf1eKfY/电视台到社区采访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从以上文件看出重大事项需由“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凯旋门A/B/C/座630户的三分之二是421户,一般性问题由“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对凯旋门A/B/C/座630户过半数就是316户

   

   结论有了:316户能代表A/B/C/座630户全体

   

   但是,是否所有问题都必须 316户同意才能表决通过呢?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郑房地物(2008)22号news/html/?209.html第(七)条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2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1人。从上文看出推荐业主代表并没有要求“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推荐1人。

   

   再看2013年1月5日社区公告news/html/?296.html内容是:“社区将按照文件规定,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4人”。也就是说公告要求316户(A/B/C/座630户全体一半以上)都去社区来选举产生出业主代表4人,公示期过后后,没有一位凯旋门业主前往社区报名,伏牛南社区第一次负责组建凯旋门筹备组的工作宣告失败。

从以上二例得出:具体问要具体分析,不能死搬硬套 。人数的多少有没有代表性,有没有违反政策,主要是看需表决通过事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主要看有没有法规或“议事规则的约定”作依据。

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联名推荐人数上,郑州市规定(法规)是2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一名

  news/html/?209.html请注意此处没有要求过半数的业主(凯旋门就是316户业主)联名推荐一名

    在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联名推荐人数上也有“议事规则的约定”----《协调办公会议》的约定:由20名业主推荐产生一名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请看:《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news/html/?252.html

凯旋门上述“议事规则的约定”的产生,首先是根据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文第十一条:-----“业主推荐”,其次是依据1月24日《协调办公会议》(中原区房管局、绿东村办事处、伏牛南社区、15位业主四方参加)研究制定的,依据《协调办会议》的约定每个业主可以推荐多名业主(这一点建设部和郑州市的文件都没有禁止)作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存在所谓“重复推荐的漏洞”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明白多少数字能代表“谁”和多少业主参加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合理是两个概念。合理不合理主要是看有没有“法规”或“议事规则的约定”,按照“下法”依“上法”的原则,只要“议事规则的约定”不违背基本“法规”就是合理的。

3月18日社区公告中所说的61“业主”提出的质疑中包括以下二条:

第一条:“三十多名业主你们能代表六十多名业主吗?”

第二条:“61名“业主”说:你们8个人是44人选出来的,44人占630人(A/B/C 座合计)比例是多少?那么别的人不能再推荐吗?”(这段话是中原区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A座0705业主的)。

先看第一条,问“30”能代表“60”吗?----无聊和幼稚的问题,因为“谁”都代替不了“谁”。如果硬要搞“谁”能不能代表“谁”?,人们反过来问:61‘业主’能代表凯旋门A/B/C/座630户业主吗?”请伏牛南社区来回答。

再看第二条,问“44”占“630”比例是多少?也就是问:“44”能代表“360”吗?和第一条一样----无聊和幼稚的问题。关于“那么别的人不能再推荐吗?”这一问题请要看“议事规则的约定”----1、别的人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中的约定;2、别的人能不能再推荐要看是否过了公示期(有效的推荐日期)。8位业主代表都已产生了,有人才睡醒,想要再推荐什么人,真是笑话。

   

为了说明以上问题把几个数字摆一下(说明一下):

5名业主:4月27日上午在社区,孟莉红主任拿出二张5人签名表和相关材料,让二位业主和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调解员看,业主们只看到5人的签名和房间号,没有产权证号,也没有电话无法认定这5人(61“业主”中的5人)的业主身份

8名业主:2013年1月5日至3月18日,按照《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中原区房管局物业科备案同意的)进行了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工作,8位业主代表是由由业主推荐出来,推荐表上有姓名、房号、产权证号,有电话。推荐表已在凯旋门公示

并已在凯旋门公示

30多名业主:以上8名业主每人一张荐表,每张表上有30多名业主签名。《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news/html/?252.html议事规则约定20名业主推荐产生一名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表有姓名、房号、产权证号和电话。推荐表已在凯旋门公示

44名业主:以上8名业主推荐表共计8张,8张推荐表上共有44名业主,推荐表有“姓名、房间号、产权证号、电话号码”。推荐表已在凯旋门公示。

61“业主”名业主:3月18日社区公告《情况说明》中提到的:共有61名“业主”对3月11日社区公示产生异议,61名“业主”签名材料上只有有姓名、房间号,没有产权证号”和“电话号码”,不能认定业主身份。

76名业主: 共有76名业主签名,拥护《凯旋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认同以上8名业主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表和签名表上有“姓名、房间号、产权证号、电话号码”

316户业主:对凯旋门A/B/C/座630户的二分之一是316户

421户业主:凯旋门A/B/C/座630户的三分之二是421户

630户业主:凯旋门A/B/C/座合计数为630户

   现总结以上内容:

重大问题421户代表A/B/C/座630户业主(全体)

一般问题316户业主能代表A/B/C/座630户业主(全体)

30≠61≠44≠76≠630此不等式,表示这五个数不相等,小学生都能理解这个不等式,既然“谁”都代替不了“谁”,再讨论:30能不能代表61?44能不能代表61?44能不能代表630?这些无聊、幼稚话,只能说此人在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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