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2000年8月调入一地方国有企业上班,当时该企业因困难已于97年开始欠缴职工社保(集体账户),张华的交至2000年8月,2002年,该企业停产,张华下岗,随即进入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至今已11年。此事业单位未和张华签合同(只在2002年签过工作一年的协议书,且未注明社保问题谁缴,只说劳保、工资等由单位负责,并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等模糊语言,有单位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名),2002年至今也未为他缴纳社保,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张华去社保部门查阅集体账户里自己的社保及其滞纳金、利息已欠几万元,张华想补缴自己的社保,原来的企业至今仍未申请破产,改制遥遥无期,不可能为他缴纳。张华能否要求现在的事业单位给补缴?如果可以,那么:
1、按规定应要求事业单位从什么时候开始为他补缴?是否从用工之日起的2002年开始?
2、现在除了可要求补缴社保,他还有什么其他权益可以主张?
3、如果和单位协商不成,诉至仲裁,单位找借口把他开除,那么他享有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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