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咨询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地面停车费,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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