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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感觉信访局都像在挖陷阱,陶先生要警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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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09:1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信访局

处理时间

2013-3-29 09:27

看了最近几帖,感觉信访局“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当时研究,猜测是“心通桥”挡住了落款,管理员也许没看懂,就在QQ里提醒陶先生,想办法让“心通桥”字样别挡住落款,陶先生重新发了“告知单”后,落款“郑州市信访局”很清晰,意想不到的是,管理员却在关键时刻突然沉默了。

替陶先生着急啊。很早时候,管城区与市信访局就弄过信访过期“陷阱”,害的陶先生信访差点走入死胡同,这次是不是故伎重演?陶先生需要警觉,社会也在关注!

顺路复制一份告知单,希望管理员认真工作,给陶先生明确指出去什么地方换“规范”的告知单,或者到什么地方复查复核。


为什么不给信访人一份“规范”的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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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29 09:14:45 |只看该作者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经了解,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所在东大街办事处出具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可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城区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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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追击1  在2013-5-31 10:1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你们在挤着眼睛说话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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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28 21:34:36 |只看该作者
这案子扯蛋痕迹明显,信访局净是写吃人饭不拉人屎的货。简单案子拖成复杂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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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29 09:13:08 |只看该作者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经了解,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所在东大街办事处出具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可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城区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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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31 10:13: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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