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38条 39条 40条之规定,他不能担任村委任何职务。第40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38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到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的,开除男女双方公职。其他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屈石中生育有三个子女,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关于法律法规:屈少凯(长子,1984年出生),屈帅凯(次子,1988年出生)屈少博(长女,2003年抱养)。这违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38条 39条 40条之规定:按照本条例第38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到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的,开除男女双方公职。其他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而屈石中不但参加选举,并拿到“当选证”,严重违背法律法规。 镇政府回复如下: 关于屈石忠违反计划生育,计划外抱养三胎。
经查:屈石忠违反计划生育,已经徐庄镇纪委于2003年9月18日给予屈石忠同志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徐发[2003]53号),(证明材料存镇档案室,如有需要可到镇档案室查看)。 难道《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38条 39条 40条之规定,条例在登封不管用,还是在徐庄不管用?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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