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2年12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37号,主办单位:市城管局),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资金筹措”有详细说明。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规定如下:
1.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没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州办[2010]83号)要求执行的,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建设开发单位,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2.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3.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网友来信中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地址等信息没有提供,不能具体分析解释,具体热价政策可致电郑州市物价局商管处咨询,电话:67189772;供热计量改造费用问题也可直接询问市城管局、市住房保障局。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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