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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不当(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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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0:5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3-6-24 12:31

张玉生,家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日珍街七巷1号。在2013年5月29日晚八点二十左右驾驶豫AA3912轿车至南环路时撞倒一电动车,致电动车上两个大人一个小孩受伤,小女孩伤势严重。他下车后不上前看伤者情况如何,一味的要求私了,在围观人群的不断要求下才打了120电话和报了警,随后在小女孩入院时拿了五百元钱后就说自己无责任不再管了.处理此案件的交警是王宏彪和王志宏两个人,他们到现场后没有进行酒精测试,只是简单地询问了一下,也没有调查围观群众,便认定是电动车的责任,事后也没进行调解。现在,小女孩家人已经无奈将小女孩接回家,责任书也已递至郑州市交通大队,望领导们能够认真调查,给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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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4 10:58:12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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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20 17:37:43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关于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当”一事,现将调查结果向您回复如下:
  经了解,当天的事故简要案情为:2013年05月29日20时20分许,张水鹤驾驶吉祥狮牌电动车沿登封市高白线(高庄至白坪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登封市区颖河路交叉口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沿颖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玉生驾驶的豫AA3912轿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张晓露受伤。
  我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经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证实了上述交通事故事实。经集体研究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张水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行驶,妨碍了被放行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造成事故。
  处理情况: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对其进行调解,伤者称在医院花费两千多元,该事故处理民警与豫AA3912驾驶员张玉生做工作,张玉生表示愿意支付大部分费用,但张水鹤要求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张玉生对此不同意,致使调解达不成协议。   
  下步工作:此交通事故截止回复之日,双方当事人已初步达成调解意愿,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尽可能做好调解工作,让双方达成和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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