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区西大街办事处近期在辖区收取经营门店卫生费,每平方米收1元,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07〕9号)第三条规定:“沿街经营门店按门前卫生责任区面积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繁华街道及主、次干道两侧的经营门店由每平方米0.8-1元统一调整为0.6元;街坊支路两侧的经营门店由没平方米每月0.4元调整为0.3元。除此之外各经营单位不再交纳任何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垃圾清扫保洁费、收集清运费、转运费和垃圾处置费,其中垃圾清扫保洁、收集清运费占70%,垃圾转运费占20%,垃圾处置费占10%。”我们是在街坊支路两侧的经营门店,应按0.3元收取,可是西大街办事处为什么就可以置政府的规定于不顾,强行乱收费。另,出具的收款收据是普通收据,并不是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据,那这笔钱上缴财政了吗?他们都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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