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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11:4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676小时:12分钟

尊敬的领导!
  河南天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伦路9号院琥珀名城小区分四期开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一至三期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收取临时停车费已经几年了,怎么没人管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地上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请问房管局回答:
1、2008年交房后就开始收费   2013年才开始问卷调查,请问是否存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这样也合理吗?
2、白天出入小区真的不收费吗?你们可以肯定吗?

3、物业所谓的收费调查是谁统计的?支持收费的业主有这么高吗?可信度有多高?
4、难道先收费5年后去业主问卷调查也合适吗?房管局对物业的监督作用干什么去了?业主5年前的费用该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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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7-16 15:47: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1、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对物业进行管理养护,保障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的先期介入,在小区实际入住率低且入住业主彼此不熟悉,无法形成统一意志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这个合同是购房合同的附件,是向业主必须明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购房时就应关注物业管理,才能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打下好的基础。因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按房屋买卖时的约定实行。
      2、据了解,该小区地面规划车位160余个,地下车位312个,小区目前有车辆近800辆,小区停车问题异常紧张。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内有具体规定,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
       3、建议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并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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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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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9 11:35:19 |只看该作者
   请问房管局回答:
1、2008年交房后就开始收费   2013年才开始问卷调查,请问是否存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这样也合理吗?
2、白天出入小区真的不收费吗?你们可以肯定吗?
3、物业所谓的收费调查是谁统计的?支持收费的业主有这么高吗?可信度有多高?
4、难道先收费5年后去业主问卷调查也合适吗?房管局对物业的监督作用干什么去了?业主5年前的费用该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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