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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骗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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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14:2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金水区工商局领导: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区分局的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普通股民,举报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一、 投诉举报对象: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6608号附:骗子公司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4号楼1单元252502
  公司法人:陈国永
  开业时间:20121229
  注册号:410*******35212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万元
  目前状态:正常经营收款人:常卉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帐号:6228480718*******71
   
骗子飘逸群号48125698逸群Q574701978飘逸本人名字常。手机号15*******60。学恳求政府为我们做主!!!恳请工商部门为我们和家人做主!家庭困难收入又少!每个月就2千多元工资,就这些血汗钱白白骗走!   自从被他们骗了之后,一家人经常炒架,影响生活了。。。                  我的Q904166290       手机13*******77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的公司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被举报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骗取巨大数额钱财。
    2、非法经营,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推荐股票。涉嫌非法私募,扰乱证券市场。
    3、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4、请求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物
    5、请求责令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骗者,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三、受骗经过:
2013524日,正在公司学生群网的我无意中被一个网名叫逸群的人拉进了一个QQ群,在群里,群主天天大吹特吹他们公司如何有实力,说他们有专业的分析师,有可靠的内幕消息,每次开盘前都会提示很多股票,一只股票就能赚15~30%,还吹嘘他们的售后服务是如何如何的好,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我成为他们的会员,一定让她赚到钱。群里天天有人上传涨停截图,并时不时地上传用户交割单截图,说某某某、某某某一天之内进账多少,其中有一人3万本金在短短的3天时间内赚了8000元!怎样才能成为他们的会员呢?那就是花19800元跟着她们操作,(考虑我的资金少3.8万元,优惠每年14000就可以了)免费提供软件,直接告诉你买卖点。他们吹嘘说,软件能大大提高你的成功率,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成为他们的客户,包挣钱,到时候自己只要跟着操作就可以了,不用看软件,于是2013524日向鑫之成公司转了14000元。没想到,成为他们的客户后,对方推荐的第一只股票第二天就跌停了。追问他们:说今天大盘大跌,正常的,我问为什么让我亏那么多?问怎么办?对方说目前股市行情不好,让我放心,不要着急,跟着他们做绝对挣钱的,叫我再等等,明天换一只好点的就回来了,结果过几天又在手机短信上发了只其它股票,还是跌的,这样,每只股票都止损,亏了9000千多了, 最近几天还在发短信叫买:共达电生、吉视传媒等。。。。。我看不对都不敢跟着操作了,后来,我重新申请另外一个QQ号去找原来那个群,想看一下是不是还在说原来的那些内容,都找不着了,(在当初汇款后,就把我踢出群,说怕我泄露信息票,影响他们生意),最近几天我在群主的QQ号上就他们退款,都不理我,打电话都不接,更可气的是原来的客服牛晓丹直接从好友群中把我给删了,。真诚地恳请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工商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鑫之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谢谢!
                              
举报人李忠良 联系方式TEL13*******77  QQ
90416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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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4 10:05: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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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4 16:43:52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10-24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 ...

非常感谢金水分局及工商所对此事情的重视和调查给予回复,你们辛苦了!焦急期待能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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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5 11:22:24 |只看该作者
转发郑州地税回复帖
  尊敬的网民朋友:
  我局接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漏税问题的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先后走访了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问题已经查清并处理完毕,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9日,为增值税纳税企业,法人陈国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
  二、举报内容调查情况
  1、据举报材料讲: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股票QQ群:雅琳-实战交流群 291257610 群主雅琳qq号915662785,客服QQ号:1070752681虚假宣传、非法经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股民信任,恶意诈骗股民。
  经查:无实据。
  2、据举报材料讲:他们在我欺骗我购买软件后经多次沟通拒不提供发票,偷税漏税。
  经查: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
  3、据举报材料讲: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大量的类似偷税漏税事件存在。
  经查: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创办开业以来每月都认真交纳地税各种税款,截至目前,累计缴纳城建税41.84元,教育费附加17.9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95元,印花税8.5元,工会经费80元,属正常纳税户;在我局没有发现有大量的类似偷税漏税事件存在。
  此外,调查组还主动与举报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对于举报人勇于向税务机关举报的作法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涉税举报,维护好国家利益; 举报人对我局积极行动,与举报人及时沟通的做法并指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工作的做法表示满意。
  三、结论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企业,举报人向地税机关举报其偷税漏税的内容经过调查与事实不符。

  郑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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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25 13:06:10 |只看该作者
群主--飘逸/shl 15:02:5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紫荆山分理处
用户名:常卉
6228 4807 1811 8220 471
群主--飘逸/shl 9:06:24
你好,早盘布局10点半,方便可以现在办理下,早盘票最容易涨停
群主--飘逸/shl 9:06:24
你好,早盘布局10点半,方便可以现在办理下,早盘票最容易涨停
群主--飘逸/shl 9:14:00
好的,跟上下午的布局
群主--飘逸/shl 9:19:44
建议先不要卖,加入后会有分析师指导你,损失降到最低点
群主--飘逸/shl 12:19:47
我先填下单子,稍后客服和你联系
李忠良 14:34:10
老师,今天下午没有建仓消息吗
群主--飘逸/shl 14:37:52
有好票的话,客服会发到你手机
群主--飘逸/shl 8:27:58
客服给你说了让你退群吧,群里信息太乱。最近有人也在泄露用户票,用户都是客服多对一的指导,有什么不明白的直接问客服,问我也行。
群主--飘逸/shl 8:28:24
最近非用户向用户要票事情严重,严重影响用户操作,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公司规定,用户要退出此群,客服老师会统一服务。放心,有什么问题及时跟客服老师沟通,找我和助理也行,我和客服老师全天八小时在线。谢谢配合!
说的好嘛
群主--飘逸/shl 13:29:49
江南嘉捷  601313
   民用3D打印机 样机已经完成,股价在60T均线震荡,或有反弹,今年2月28日 该公司与西交大苏州研究院签署了《三维打印技术合作协议》正式涉足备受关注的3D打印业务!



这是他们当时与我汇了款之后把我踢出群的对话,我还有他们发的合同,汇款证明(无扫描仪,无法上传),这些都能证明,鑫之成非法经营,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推荐股票请求责令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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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0-30 10:43: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反映(举报)该公司涉嫌诈骗,偷税漏税,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封存银行账户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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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30 10:43: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        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反映(举报)该公司涉嫌诈骗,偷税漏税,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封存银行账户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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