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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问政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分局大学城工商所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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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09:4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653小时:22分钟

尊敬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领导:

本人于7月25日投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大学城工商所不作为,推诿责任,贵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现就几个疑问请教贵局:

一、敷衍了事是你们的工作态度?请问这当中有什么难言之隐不便道出?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吗?需要的话,本人愿意提供任何帮助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

二、注册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关于郑州天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4月8日核准注册,大学城工商所的王姓工作人员说举报提供的地址有这家公司,而且法人就是王小成,但在回复中怎么又成了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了呢?政府职能部门的回复怎能出尔反尔?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隐情?

三、我的亲戚亲自到大学城工商所咨询相关问题,王姓工作人员说,该天冠计算机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为什么我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查到的是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是正常经营?

四、属地监管是否形同虚设?纵观心通桥股票诈骗公司的投诉、举报遍地皆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属地监管的职责是否行使到位?对于被投诉、举报的涉案公司,贵局的受理答复十有八九是“到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该公司”或是“未能联系到公司法人”,请问,对于辖区内的企业监管,贵局是否到了混乱不堪、无法控制的地步?

五、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体谅贵局权限有限,只能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但是,面对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不关己的自然人,都有举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义务,更何况是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针对所有的无头公案,均以“找不到该公司法人”“无法联系”为终结。我认为,贵局只要再努力一点认真一点,拓展思路,不愁不能从银行、税务、公安部门取得涉案企业的相关信息作为突破口,扭转在与骗子公司斗争中的被动局面。

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 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郑州天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这种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疯狂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大都市郑州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本人在此强烈要求工商局主要领导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真正执政为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迅速查处骗子公司,将害人的骗子绳之以法,退还诈骗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因此即使遇到推诿、不担当、不作为的行政职能部门,我们也将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其失职、推诿与不作为行为,最后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制裁这种失职与推诿、不作行为。直到全额退还被骗款项、维权成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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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9 11:07: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对同一问题的多次投诉,我们已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明确予以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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