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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东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乱收停车费,严重侵犯业主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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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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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0:2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4-11 17:14

     领导您好:    鑫苑国花物业早期办了月卡的每月就可以40元现在连 续两三年小区对于没有办月卡的,每夜4元收费,如果中午下班回家吃饭还要2元,那么一天就是6元,一月就是180元。这样的不合理收费一直持续着,物业的答复却是月卡对车位,现在没车位了,不办卡了。我想问一下物业,凭什么是我们自己的地方你们来这样收费。不办卡就有停车位了?不一样还是没有停车位,还是车位紧张。每个月收业主将近几倍月卡的钱然后业主的车同样是停在小区里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这样的话弱势业主只好忍气吞声,不交钱就不让出,就没法上班。好多人工作各方面事情比较 多,也就先这样忍着。但是物业确是切实的收益者,一边赚着黑心钱一边抱怨着是车位的问题,不是他们的问题,呵呵好笑!一日不解决停车卡的问题,矛盾就一直存在。并且是越积越深。还有这样按天收费另一个坏处就是外面的车辆大量的涌入小区,虽然物业表面上办了小区出入证,但进出小区的车基本就不看,办通行证的业主只要是没月卡的还是一样跟外来车辆样被保安盘问,如此一来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就成了公认的棉纺东路停车场,高兴的也是物业。可以收外来车辆的钱了。
    这样的问题再我们小区的业主论坛的贴子里已经2年多事“固顶帖子了”,并且怒而不言者何止千人!

主题:鑫苑国花物业收取停车费有何法律依据???主题:转载: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鑫苑国际城市花园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回复

问:物价局领导:棉纺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物业公司,对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超过90分钟即收费2元,过夜4元,是否有依据,有物价部门的批准?我们是小区的业主,难道停在自家院子里还要付费吗?请物价局领导查实!谢谢 2012-2-3

网友您好:
现就我们了解到的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停车收费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经调查,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征求业主同意擅自收取临时停车车位占用费,此费用为不合理收费。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物业公司若存在其它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提供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咨询电话:67189778。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还请有关领导落实核查,还业主一个公道,莫让黑心的物业收着黑心的钱还抱怨着自己的委屈!

  个人考虑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望领导参考:

  现在收的停车费随着物价的升高,确实可以酌情提高,但是必须是业主,并且是按月交的,按天交钱确实非常麻烦,每天都要找零钱,搞得不像回自己家一样!这样就可以跟外来车辆区分开来,避免外来车辆随意停入小区。并且还要加大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监管。

  本人代表鑫苑国花社区无卡一族向领导发表一点建议,望领导落实!











补充内容 (2013-8-3 19:59):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地面停车是否收费及停车收费标准应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按协议约定执行。

补充内容 (2013-8-3 20:30):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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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5 10:30: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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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9 09:04: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停车收费的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经了解,鑫苑国际城市花园业主2007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园区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占用费40元/月•部。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拥有辆越来越多,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2013年3月份物业公司就停车问题对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第四项地面车位占用费由40元/月•部调整为60元/月•部,第六项园区临时停车按照9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90分钟不过夜2元、过夜4元收费。物业公司反馈的调查结果是:小区共有业主5257户,物业公司入户发放调查问卷4469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469份,同意的有3733户,占小区总户数的71%。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于2013年5月份在园区进行了公示,并于2013年6月1日开始执行停车收费标准。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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