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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两次强拆,两次重建”-------政府公信力何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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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4:4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填写有效联系方式,仅用于督办联络,不公开)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中原区向荣街6号楼4单元的住户,现在我向你们反映一起“违章建筑两次强拆,两次重建”的奇怪现象。 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8月年中原区向荣街6号楼4单元37号住户(一楼住户)为了将自己的住房更好的销售给别人,不顾我们的强烈反对,在夜里偷偷靠着他家的南部阳台搭建了一所棚子。该棚子占用了公共绿地,严重影响了我家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损害了公众利益。后该住户将自己房屋转让给别人。 我们多次向中原区执法局反映此事,在2010年7月份中原区执法局将该违章建筑第一次拆除。2010年9月27日郑州市委办公厅下达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然而,在2010年9月30日一楼住户顶风抗法,将该违章建筑恢复重建。 我母亲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此事,在市政府领导的关怀下,批示该事交给市规划局强拆处理。市规划局从2011年3月初就下达了拆除通知,但一楼住户拒不拆除。 2011年5月份市规划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该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同意。我母亲多次找市规划局要求秉公办案以维护群众利益,但相关部门就是一拖再拖。后市规划局五大队被迫在2011年9月26日,来现场强拆该违法建筑,但遭到一楼住户的强烈反对。在公众的瞩目下,只拆除了顶棚,棚子的钢结构支架、混凝土预制板基础均没有拆除。导致执法队一走,第二天一楼住户就很轻松地把棚子重新新搭建了起来。 该事件我们向市领导反映了2年多,领导是好的,多次批示抓紧办理,但是下面的执法人员就是不作为,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如今该违章建筑经执法部门两次强拆,又被执法对象两次重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感情,也丧失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难道政府的法令就那么难以执行下去吗? 我们拭目以待,该违章建筑还能耀武扬威多久?
该事件我通过ZZIC网络反映给郑州市规划局,他们回复如下:
处理回复:


网友:您好!

    您通过ZZIC反映的问题市规划局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原区国棉四厂向荣街6号楼住户赵铁、史扎根未经批准,于2010年1月擅自在国棉四厂家属院建设1层钢架结构大棚2处,建设面积39.06平方米。经查,上述建筑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系违法建设。

      二、查处情况

      2011年9月26日,我局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谩骂和阻挠,但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不怕困难,顶住阻挠,打击违法建设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的主要结构进行了拆除。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请问市规划局:你们拆除违章建筑的棚子,为何不拆除、没收支撑棚子的钢结构,为什么不拆除棚子下面的水泥台子,为什么不拆除棚子周围的铁栅栏,难道这就是你们的所谓“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不怕困难,顶住阻挠,打击违法建设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吗。
   现在行政相对人又把棚子搭起来了,请问贵局该如何处理,把此事彻底解决,不要让老百姓烦心好吗,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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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31 16:18:49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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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 16:09:41 |只看该作者


    11月2日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向心通桥做出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网友所反映的问题位于中原区国棉四厂向荣街6号楼,系该楼住户赵铁、史扎根于2010年1月擅自在国棉四厂家属院建设1层钢架结构大棚2处,建设面积39.06平方米。经查,上述建筑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系违法建设。

    二、所做的工作
    2011年9月26日,我局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多次协调无果后,依法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谩骂和阻挠,但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不怕困难,顶住阻挠,打击违法建设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9月27日,行政相对人史扎根上访称我支队26日强拆吓死其父,要求给一个说法,将其父之死的原因强加于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
    史扎根、赵铁的违法建筑拆除后,重新在建筑物立面上打上三角铁支起一个棚。这样的棚不属建筑,因此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
    三、处理意见
    网友反映所提及的“支撑棚子的钢结构、水泥台、铁栅栏”不属建筑物或构筑物;该住户所搭棚子为防止楼上住户向自家房前扔垃圾。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已于十月二十六日将此事转交中原区行政执法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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