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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万道软件涉嫌金融诈骗,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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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9:2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097小时:14分钟

一、 投诉举报对象:
     公司名称:郑州万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4号院1号楼309号
     公司网址:a>
     注册号:410*******83412
     企业法人:陈苹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成立日期:2013年07月12日
     注册资本:10万元
     收款人:刘华松(财务总监)
     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建设路支行
     帐号:6225883802362058
     合同公司地址:郑州.花园路招银大厦4楼
     骗子QQ群:218247355(招财进宝),
     骗子QQ:1193075881(清风,群主),2553400380(助理-小米),1397152013(客服老师)
     公司电话:13*******22(财务总监),0371-56683868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督促金水工商局分局履行职责,尽快办理并答复举报;
    2、请求金水工商分局对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经营的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物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3、请求责令郑州万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骗者,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三、受骗经过:
    2013年8月某日,正在家里上网的我无意中被一个网名叫“simple”的人拉进了一个群号为218247355的股票交流群。在群里,群主清风天天吹他们公司对股票的预测,推荐股票,说他们公司专业团队的实力,有专业的分析师,每次开盘前都会提示很多股票,然后对某些涨停的股票大吹特吹,然后说成为他们的会员用户,有专业老师指导,会有买卖点提示,每十个交易日有2-8支消息股,有仓位提示,止盈止损增仓减仓都有明确提示,加入会员,买的低,卖得高,稳健获利。全方位建仓,一周30个点,不跟后悔,跟的下周跟他们一起数钱数到手抽筋!不光技术靠谱,消息渠道也靠谱,完美,2天5个点,SO esay!实力群,靠谱,毋庸置疑!
合作就参与下一支涨停板的建仓,百发百中!说到做到!并且不时地上传用户赚钱的截图,说某某某、某某某一天之内进账多少!同时也有托(后来才知道)在响应,说他们推荐的股票很厉害,并且升级更加高级的软件,而且还介绍身边的朋友加入他们的团队。他们的助理-小米会私下找你聊天,经常向你展示群里推荐的股票的上涨情况,多少用户赚了多少,当我对他们提出怀疑时,还给出他们公司资金的截图,说有那么多资金护盘,不用担心。怎样才能成为他们的会员呢?那就是花11800元买一年的服务,跟着他们操作,免费提供软件,直接有老师告诉你买卖点,而且月末还有优惠,打9折,并且多赠送一个月服务。群里的“托”(后来才知道)也找我私聊,说她买了一个月,本钱马上就回来了,如果有亏损,亏一点都止损了,赚远大于亏的。“托”的话让我彻底放松了警惕,而且他们的助理-小米又不断的发赚钱的信息诱惑我,我还问他们公司网站,名称,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并且到河南工商局和郑州工商局网站去查了,确实是有这个公司,认为既然工商局审核通过的公司,应该是不会骗人了。于是于2013年8月27日向万道科技公司转了10620元(11800的九折)。没想到,成为他们的用户后,对方推荐的第一只股票就让我亏了很多,而且还不提示止损,只有你问他们的时候,才会告诉你该怎么操作,当时告诉我全仓,后来下跌了,又叫我补三成仓,我说已经全仓了,你前两天不是叫我全仓的吗,对方哦了一句就完了,我问什么时候该减仓?对方答跌破60天均线,结果我回家一看,跌破了72天均线了,还是没有高手我减仓!追问他们:你们推荐的股票怎么亏成这样?对方说得最多的是看涨后市,说以后会让我赚钱,叫我放心,不要着急,我们的服务有一年。过了2天,把我踢出了QQ群,说是为了保护公司的隐私和机密。此时的我意识到上当受骗了,然后上百度查了一下,竟然还有很多人举报,遇到的案例跟我几乎是一模一样!卖给我的软件,上网一查,上交所授权号和深交所授权号也是众多网友举报的骗子软件的授权号,寄送给我的合同,发现合同上公司的地址跟工商局网站上查到的公司地址也不相同,属于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万道科技公司是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注册登记,因此金水工商分局就是万道科技公司的登记主管和法定管辖部门。

    真诚地恳请郑州市工商局严肃查处郑州万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他们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利用托自导自演,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外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非法推荐股票,购买软件不提供发票,公司入账没有使用对公账户,擅自变更办公地点,涉嫌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惩罚,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万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谢谢!
                              举报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 TEL:13*******32       QQ:152604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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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27 17:15: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万道软件涉嫌金融诈骗,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9月20日、9月21日两次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金水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4号院1号楼309号的“郑州万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文化路64号院1号楼是一个独立的小楼,共3个单元,1单元每层2户、共10户,2单元每层3户、共15户,3单元每层3户、共15户,共有40户,而每层只有8户、不可能有309号。经过询问门卫、社区均证实没有该房号。(拍照取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举报该公司涉嫌诈骗,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封存银行账户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万道骗我  在2013-10-10 22:2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既然不存在309号房,你们工商局却让他们注册?地址是从你们工商局网站上查的,导致我上当受骗?你们应该根据根据河南工商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把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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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1 12:17:15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公安、工商严查这些违法犯罪的公司,给受害人一个事理的交代,帮我们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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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8Rank: 8

地板
发表于 2013-9-11 12:20:40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公安、工商严查这些违法犯罪的公司,给受害人一个事理的交代,帮我们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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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1 12:28:24 |只看该作者
被骗者大家齐心协力,问题不解决决不罢休,不行一级一级举报,把不作为的一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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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1 16:35:05 |只看该作者
怎么到现在还没处理呢?

补充一下:骗子寄送给我软件的快递单上署名: 正道财经;
没有写详细地址,看来骗子还会变换公司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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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1 23:06:42 |只看该作者
我将补充工商局应该履行的法律内容,如果需要其他证据,请工商局的各位领导,执法人员与我联系:
1、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万道科技公司的助理-小米和群主清风虚假宣传推荐牛股的信息,诱使我汇款10620元给他们,并且推荐股票害我损失6千元左右;
所以应该根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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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2 19:30:31 |只看该作者
真诚地恳请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工商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鑫之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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