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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州文化路工商所的回复不满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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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1:5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就鑫之成公司文化路工商所的回复提出的几个问题:

1、文化路工商所的职责是不是只负责公司登记成立,完全不负监管责任,对于其辖下的公司,在注册登记后,只要不在其注册地址上,就可以做任何为非作歹的行为,而文化路工商所就可以以不在注册地为由完全无视这些行为?就可以敷衍了事吗?文化路工商所的人就是这个工作态度?
2、对于消费者的产品消费维权,是不是属于工商所的职责范围内?
3、对于文化路工商所提供的张所长的咨询电话0371-86112312,为什么永远都是通话中或者无人接听,有人接听就说张所长去了开会,请问张所为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这个职位的主要工作就是开会吗?为什么他老是逃避我们的咨询呢?
4、网上针对鑫之成公司的投诉诸多,而贵所一直无动于衷,真的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举报人:浙江绍兴 杜
                                                                                                                                联系电话:13*******18


补充内容 (2013-9-13 17:12):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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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6 08:49: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以下简称“金水分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金水分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金水分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金水分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金水工商分局庙李工商所立即派工作人员吴亚军、管刚二同志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金水分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金水分局追查的问题,金水分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金水分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金水分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金水分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金水分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金水分局收到了网友寄送的材料。金水分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八、关于投诉文化路工商所张所长上班时间不在工商所,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经查,张凯同志系金水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副所长,按照岗位职责划分,该同志负责该所的执法监管、案件查办及市场巡查监管等工作,自7月份以来,由于文化路工商所4位同志在休公休假,而工商所目前接到查处“三非”网格平台转办单68件、12315、ZZIC、局长信箱转办12件,职业申诉举报20件(涉及单品300余个),因此该所在岗的8位同志中除了两名同志在窗口接待以外,其余的6位同志每天都要冒着酷暑在辖区检查。
  自8月9日下午,张凯同志按照金水分局工作安排,自8月12日至9月下旬抽调到《金水区五小门店专项整治督查二祖》负责丰产路、花园路、未来路三个办事处的五小门店治理工作。因此,造成的电话没人接听,我们向您表示歉意。
       九、就您称要挽回个人经济损失,有申诉(投诉)意思表示,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发票、电子汇款单、网络交易对话截图及其它一些能够反映出反映人与郑州鑫之成软件有限公司之间交易内容、时间、费用的证明,或者能够反映出郑州鑫之成软件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从事虚假宣传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证据材料),请反映人持相关申诉材料到郑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或下级分局及工商所现场反映情况。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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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6 08:58:24 |只看该作者
举报的证据资料在之前我发表的相关帖子上早就传上去了,你们应该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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