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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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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严惩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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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20:0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500小时:9分钟

之前我在此平台连续发了郑州鑫之成软件公司诈骗大量股民血汗钱的举报信息,我自已也是深受其害,被骗了19800元,心中怒火无处释放,只能请求当地职能部门来追究了,而且已经有大量的受骗者都在举报此事,难道你们就无动于衷吗?其实你们很清楚事实了,只是你们不敢执法,或者有什么利益输送关系?或者有什么不可告知的情况?所以在此请你们站出来,说句你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民办事实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敢于负责的态度来,积极地把此事处理好,不要再推诿了。我也会这样坚持下去,得不到维权,追回损失,我誓不罢休!



                                                          举报人:陕西西安
                                                        联系电话:18*******05

补充内容 (2013-9-13 17:09):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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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1 10:20: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领尚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yao_9449  在2013-9-13 17:09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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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1 10:21: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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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1 12:04:37 |只看该作者
推拖,这么多人被骗了,就没有积极的向相关部门协调一下,毕竟是发生在你们辖区的事,而且数量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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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1 16:03: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用他们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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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3 13:00:39 |只看该作者
这些卑鄙贪婪的股票骗子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制作虚假交割单,靠群里的托取自导自演,自问自答,骗取股民信任,恶意欺诈全国股民钱财,骗子骗取股民的血汗钱必须血债血还,必须一次性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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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3 15:45:13 |只看该作者
骗子骗取股民的血汗钱必须血债血还,必须一次性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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