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924|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举报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诈骗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26 21:27: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820小时:30分钟

金水分局:你们好!

           举报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非法荐股、欺诈消费者、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 投诉举报对象: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

                     

执照号: 410*******79404


企业名称:


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状态:


正常经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侯志敏


所属行业:


软件开发


登记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开业日期:


2012-05-30


核准日期:


2012-05-30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


经营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6号楼121202


邮政编码:


450000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公司网址:enterprise/index.php?uid=104931

公司座机:0371-8709162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

银行帐号:6222 0217 0204 3066 604

收款人:王岳

QQ群:70688525     群主QQ:329708832

客服QQ:1029199249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举报人所在的公司,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股民做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  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怂恿股民购买软件,以用户享有买卖点提示,稳步获利为诱饵,骗取广大股民的钱财,进行非法获利。

2、非法经营:销售三无荐股软件产品(无条形码、无发行标志、无软件执行标准)。

3、偷税漏税:骗取广大股民大量资金却从不提供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4、财务税收造假:《公司法》规定公司收入支出必须使用对公账号。他们骗取钱财所使用的都是私人账户,涉嫌非法私募。

5、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请求相关部门责令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骗者。

三、受骗经过:                                                   

     本人是一位新股民,在购买骗子公司软件前,从未炒过股,只是朋友帮我炒让我赚了一点,也让我对炒股有了兴趣。就在网上学习炒股知识,201212月初的一天,无意在网上发现一个荐股QQ群:70688525  群主QQ329708832(现在加还可验证他们是怎样的行骗行为)我就加了,看到群里非常热闹,群主每天在股票开盘的时候就在群里发一些涨势好的股票,说是他头一天推的,然后就不少网友应合说他是股神之类的奉承话,后来才知都是托,当时我在想,这个群还挺好的,高手免费介绍股,于是我继续观注,没想股群里几乎每天都有群主上传客户的汇款单凭证,19800元,我就问群主这是什么费,他说是购买他们的股票软件产品,只有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就可享有牛股布局,跟上买卖点提示,稳步收益,不用天天盯电脑,看走势图,预计涨幅两三天会有12%-18%的利,当时我想天上还是不会掉馅饼的,就没怎么上心,但群主时不时单独发些诱惑信息,以下是复制的记录:
股票  13:11:21  2012-12-19                                    
你好!
603002【宏昌电子】 用户提前布局 成功涨停
今天还有牛股建仓 预计涨幅12—18% 持股2-3 你要跟上我们一起赚钱吗?

(收到请回复)
      
群主-星海

     直到快到元旦,他说公司有活动,软件打折只要13800元,当时还是经不起骗子的怂恿、诱惑于1228日向骗子私人帐户打了13800元,然后传真一份所谓的订购单给我,要我签再传过去,我一看,就有点木了,上面约束了一些条款,什么仅供参考,不构成客户投资收益的保证和依据等,完全不是股群所吹虚那样,我想钱都汇过去了,签就签吧,就耐心等待他们的一支牛股,结果大出意外,他们推了一支年把没有动静的股,而且涨幅在几厘,我说这股还不如我自己看的股,像蜗牛,哪像你们说三天就有百分之多少的收益,他们说炒股要有耐心,这是支慢牛股,会涨的,后来趁亏的少还是割了,然后又等着他们推二支股,结果又是如此,陆陆续续没有一个像他们所鼓吹那样,今天买明天涨,个把月时间亏了近万元,于是想到彻底受骗了,就没再买股票了,他们也就不理我了,但当时不知怎么维权,又想着是自己的贪财才上当受骗,只有隐忍。直到今年6月初在网上看到河南郑州好多类似骗子浮出水面,而且好多上当者也通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维权目的,所以我搜集维权资料与他们谈判,结果坚决不退,还强词夺理,气愤之余,想到了你们郑州当地政府,我就不相信跟你们骗子说不清道理,难道就没有讲理的地方吗?

    所以真诚地恳请河南省证监局、郑州市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谢谢!     

            急盼回复


                                  系联方式TEL:15*******09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7-5 12:22: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欺诈”有关问题,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86112315;地址:俭学街中段路北(文化路与俭学街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点评

迷跌香  万分感谢金水分局领导终于给了回复,让我感到很欣慰,也让我看到了希望,你们辛苦了,相信有您的帮助,一切等待都是值得的。谢谢!!!  发表于 2013-7-5 17:24
处理状态: 处理中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板凳
发表于 2013-6-28 16:53:1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金水分局领导:

本人也是具有相同经历的另外一名受骗者,在2013年3月初加入了名为“睿馨交流VIP6*^_^*”的QQ群,群号为255 090693,群主名为”睿馨“,QQ号为2966 21015,手机号1352 6681548,自称姓李。
在群里大量虚假信息及群主的多次怂恿诱惑下,于2013年3月22日一次性打款19800元至以下账号:

开户行:中国招商银行郑州市黄河路支行
用户名:王岳
6225 8837 1501 4002

该款项用于购买其所谓的股票软件服务费,每周推荐保证能盈利的股票,这时才得知对方名为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转由另一名QQ号为2574 558119的“客服-李玉”在QQ上同我联系,不久便以“担心泄漏推荐的股票”为由,把我移出了“睿馨交流VIP6*^_^*”的QQ群,其目的就是以便继续在群里发布虚假的股票推荐信息,好诱骗其他人上当。而历经三个月推荐给我的所谓能确保盈利的股票,使我一度再次陷入亏损的状态。

最近经过在网上搜索“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了大量的类似经历及举报信息,今天找到了贵网站,尤其是看到有维权成功的案例:
thread-1072206-1-4.html
更加坚定了我申请维权的信心,故而在此跟贴,以期待能退还给我被骗的19800元款项,同时也让更多的人知道此事,不再上当受骗。

急盼答复,本人电话:1382 6063350,本人将持续关注此帖及事情的进展!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地板
发表于 2013-6-28 16:53:4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金水分局领导:

本人也是具有相同经历的另外一名受骗者,在2013年3月初加入了名为“睿馨交流VIP6*^_^*”的QQ群,群号为255 090693,群主名为”睿馨“,QQ号为2966 21015,手机号1352 6681548,自称姓李。
在群里大量虚假信息及群主的多次怂恿诱惑下,于2013年3月22日一次性打款19800元至以下账号:

开户行:中国招商银行郑州市黄河路支行
用户名:王岳
6225 8837 1501 4002

该款项用于购买其所谓的股票软件服务费,每周推荐保证能盈利的股票,这时才得知对方名为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转由另一名QQ号为2574 558119的“客服-李玉”在QQ上同我联系,不久便以“担心泄漏推荐的股票”为由,把我移出了“睿馨交流VIP6*^_^*”的QQ群,其目的就是以便继续在群里发布虚假的股票推荐信息,好诱骗其他人上当。而历经三个月推荐给我的所谓能确保盈利的股票,使我一度再次陷入亏损的状态。

最近经过在网上搜索“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了大量的类似经历及举报信息,今天找到了贵网站,尤其是看到有维权成功的案例:
thread-1072206-1-4.html
更加坚定了我申请维权的信心,故而在此跟贴,以期待能退还给我被骗的19800元款项,同时也让更多的人知道此事,不再上当受骗。

急盼答复,本人电话:1382 6063350,本人将持续关注此帖及事情的进展!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5#
发表于 2013-7-1 22:13:14 |只看该作者
希望郑州政府部门严肃重视郑州大量注册公司利用炒股软件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极力维护郑州形象!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6#
发表于 2013-7-1 22:14:00 |只看该作者
这些卑鄙贪婪的股票骗子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制作虚假交割单,靠群里的托取自导自演,自问自答,骗取股民信任,恶意欺诈全国股民钱财,骗子骗取股民的血汗钱必须血债血还,必须一次性全额退款!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7#
发表于 2013-7-2 12:43:53 |只看该作者
盼金水分局的答复!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8#
发表于 2013-7-9 11:02:17 |只看该作者
我已新发贴thread-1201719-1-1.html,并且得到了回复,在此感谢金水分局及工商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9#
发表于 2013-7-13 19:37:35 |只看该作者
  看了此贴的朋友,如果你也有过类似受骗经历,千万不要隐忍,正是有了你的隐忍,骗子才肆无忌惮的骗取更多老百姓的血汗钱,相信自己,相信政府,将维权进行到底。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10#
发表于 2013-7-14 15:52: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受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接举报后,文化路工商所执法人员于7月10日上午来到“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花园路39号6号楼12层1202号,该场所大门紧锁,执法人员又与招银大厦物业取得联系,物业称该公司已经搬走。鉴于目前该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我所于2013年7月12日已提请分局注册科对该公司加注警示信息,明年不予年检。
    鉴于该企业已涉嫌诈骗,建议举报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点评

迷跌香  金水分局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你们好!对于你们的调查结果我是强烈的不满,首先对受骗者来说,傻瓜都看得出来这完全是一种敷衍,等了你们20天的调查结果,就是这短短的一句话‘大门紧闭’,很明显是找不到他们了,   发表于 2013-7-15 16:46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11#
发表于 2013-7-15 16:48:45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7-14 15: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受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 ...

金水分局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你们好!对于你们的调查结果我是强烈的不满,首先对受骗者来说,傻瓜都看得出来这完全是一种敷衍,等了你们20天的调查结果,就是这短短的一句话‘大门紧闭’,很明显是找不到他们了,试问在你们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司居然找不到地址,你们的职责是什么,拿着国家的钱,就是为骗子做保护伞的吗?还让我去找公安,你这块都没个说法就把我踢给公安,你们郑州都是这种工作作风吗?其次对于骗子来说,正是你们的包庇、纵容、监管不严,才使得你们郑州骗子日益猖獗,还说明年不给骗子年检,骗子看到该多高兴呀,又可骗一年了。对于你们自己来说,摸摸良心吧?对得起这份工作吗?骗子看到这,不要高兴得太早,这事不会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12#
发表于 2013-9-10 15:42:27 |只看该作者


在这么多人举报的前提下,不仅推诿不去追查骗子,还让郑州鹏煊科技有限公司在8月22日办理了注销!!请问文化路工商所,在联系不到对方的前提下,该公司是如何办理完注销手续的??!!

为骗子提供保护伞!工商要负连带责任!


请给广大网民一个说法!!!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13#
发表于 2013-11-21 15:27:43 |只看该作者
我被骗10000元 。QQ:395898678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6:1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