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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现就裕华文桂园小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裕华文桂园小区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征得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进行收费公示并重新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协议。
经调查了解,物业公司向该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中,同意按照多层0.85元/月.平方,高层2.15元/月.平方收取物业费的业主未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我们已通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告知: 1、停止此不合理收费的行为;2、已缴费业主多收取的部分可自主选择办理退费手续或向后顺延。您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或向后顺延。
物业公司若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行为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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