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网民所反映的情况,现将我局对位于登封市区嵩阳路北段西侧(原实验中学院内)建设工程的查处情况告知如下:该建设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属违法建设。201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该违法建设正在施工(挖基坑),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登规责停字2013年第239号通知书,并要求其停止施工行为,但该工程利用夜间时间继续施工。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大对该建设工程的巡查力度,坚决制止其继续施工的行为。如果该建设工程仍拒不停工,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只规定,申请市政府,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水、停电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立即依照相关法规或者合同规定,停止供水、供电。
停水、停电措施应仅限于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