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贺应水,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家现住登封市石道乡术村6号,电话:13*******53
被反映人: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大队
单位所在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
反映目的:请求上级领导责令被反映人立即立案侦查发生在20131109当天在颖河路登封一中西侧路段的交通事故,查明此次事故的真相,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9号上午10点50分许反映人之子贺双鑫骑自行车沿颍河路由西向东行至登封一中西侧,其在从路南北路北转向时,被同样是沿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登封至颖阳路线的中巴客车豫AB0127客车撞倒,贺双鑫被撞的甩出四,五米远,左脚被撞断,在豫AB0127客车撞到的那一刻,坐在豫AB0127客车上的乘客们大多数都看到并且大声对豫AB0127客车的驾驶员说:“你车撞人了。”此时同样坐在车上的贺双鑫的两位女同学随着喊声看到自己同学贺双鑫被撞倒躺在路中间,并要求豫AB0127客车的驾驶员停车抢救贺双鑫,但司机不予理睬,继续向前行驶。在两位同学的强烈要求下,客车行驶一段时间后才停下车放下两位女同学,其自己依然开车离去,两位女同学下车后向贺双鑫跑去,这时在路边停着一辆黑色轿车的司机,也看到贺双鑫被撞的一刻,也跑到贺双鑫身旁并对两位女同学说:你们一定要记住他的车牌号是豫AB0127,并且连续重复数次,还嘱咐两位女同学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然后他才走开。
两位女同学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20和警察先后赶到,交警队接警后数小时后将豫AB0127中巴车扣押,并且先后查看了监控录像和询问了有关证人,遗憾的是发生事故的路段没有监控,但有数位证人证实确实是豫AB0127中巴车的左前方撞到了贺双鑫并且其肇事逃逸(我们有证人与办案警官的通话录音为证),但就是这样一起事实充分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却不予认定并且将肇事车辆放走。
贺双鑫今年18岁,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子,其被豫AB0127中巴车撞致左小腿彻底断裂,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并且后续还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和长时间的康复锻炼,这对于一个农民家庭和一个高三的学生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而现在交警队却对此不予认定,并且放走肇事后逃逸的车辆,实属不顾受害人死活和案件事实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试问,不是被豫AB0127中巴车撞伤,难道他自己骑自行车摔倒,可能将腿骨连同血管和筋脉一起摔断,并且摔出数米远吗?
我们全家跪求上级领导责令被反映人立即对本案立案侦查,鉴明事实,作出符合事实的事故认定,严惩责任人,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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