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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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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20:3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9144小时:5分钟


为儿子讨回公道
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们全家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死者王浩宁(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生物工程系大二学生)医疗事故一事,现将此事向领导做以阐述。
    患者的死亡经过:我叫杨素克,家住鲁庄镇后林村11组,现租住巩义市孝南村。2013年8月21日15时许,我儿子王浩宁感到头疼、发烧。我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把我们拉到了中医院急诊科,急诊科医生张保国诊断为扁桃体发炎、肿大,发烧,让孩子到门诊输液,开了两天液体6瓶。在输液过程中医生未做任何皮下测试,直接在病人身上输液,输了近一瓶时,病人感觉恶心呕吐,并浑身发冷,难受异常,马上去找值班护士,护士银竹和另外俩护士值班。护士取出一床被子盖在病人身上。下午6点20分左右3瓶液体输完,病人仍难受并浑身发冷,又找值班医生,医生量了量体温37.7度,我对医生说是否住院观察一段,医生说:“不用,明天上午8点继续来输液。”约18时30分,我和儿子坐出租车回到我们暂住的地方。到家后,孩子感觉身上还冷,他就去睡觉了。约21时许,我喊孩子起床喝水,发现孩子不省人事,立即找出租车把孩子送到巩义市医院急救,但为时已晚,孩子王浩宁已经四肢发凉,肚子发烧烫手,经抢救无效于晚上10点左右不幸死亡。我们全家人于2013年8月22日上午到中医院,院方院长张爱民一口咬定病人属正常死亡,院方无任何责任,并再三陈述死亡原因并非医疗事故。几经协商,中医院漠然无视家属感觉,推三推四要求我们去做死因鉴定。经市卫生局委托,市中医院与我们家人共同把患者遗体送到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10月22日鉴定结果是:被鉴定人王浩宁死亡原因系药物过敏引起喉头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反复看药品的说明书:巩义市中医院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用药行为,在患者家属已告知医生,病人属过敏体质(对林可霉素过敏)的情况下,中医院开具了清开灵、头孢曲松钠、维生素本应不能相互交互使用的药物,存在严重的药物配伍禁忌,其中清开灵在与其它药物使用时应间隔6小时以上,但是在巩义市中医院输液过程不到3个小时,引起的过敏反应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使用清开灵严重过敏反应包括急性喉头水肿与司法鉴定书结果相一致(后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附清开灵注射液说明书一份、附巩义市中医院注射证明一份)。我们连续多天去找院方给孩子讨公道,院方依然推三推四。巩义市中医院的所作所为极大摧残了我们全家人的身心。我们识大体,重感情,并非无理闹事,索要巨额赔偿,只是想为我们可怜的孩子讨回公道,为广大病患者讨回正义,杜绝庸医误人,挽回更多人生命。也为如今的医疗部门不负责任,一味追求金钱的行径警示后人。
    死者家属的请求:我们强烈恳求上级领导立案调查,追究中医院急诊科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并予以赔偿。恳求上级领导为我们全家做主,为我们伸张正义,以告慰死者冤魂的在天之灵。
    
    
    
    一个失去儿子的悲伤母亲
    13*******28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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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2 09:24: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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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1696828308  在2013-11-18 13:1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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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5 17:55: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收到网民留言后,巩义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王浩宁,男,23岁,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人。2013年8月21日15时15分打120电话,中医院派车将患者接回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 18时20分左右液体输完,观察20分钟后离院。当日晚9时家属发现病人昏迷,立即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经积极协调,家属同意将患者送至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鉴定。2013年10月22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浩宁的死因系药物过敏引起喉头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能性大。
      医患纠纷发生后,巩义市卫生局立即成立纠纷调解工作小组,一是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二是积极协助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三是积极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继续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纠纷的善后处理工作,尽早化解医患矛盾,让逝者安息,让家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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