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我是曾廷,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曾家小庄511号。在此向领导反映我与刘慧一案的事实:
我因刘慧欠我款项提起诉讼,审理中,一审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显示出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判决我败诉。后我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持了我的上诉请求,判决刘慧返还我的款项。但刘慧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申请再审。自本案起诉至今已有两年有余,我为此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已经致使我的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现在,主要有三个问题望领导给与解决。
一、督促巩义法院尽快将执行到位的款项支付给我。
本案在一审时,我申请冻结了刘慧的账户。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执行局已经将款划拨至法院。但当我前去支款时,一审法院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取。现在又以中院已经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为由,不予支取。但我认为,本案刘慧虽然申请再审,中院对此仅是立案审查,并未决定再审。《民诉法意见》第20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现在,中院尚未对是否再审做出裁定,因此,便不应停止执行,就应当将执行到位的款项支付给我。
半月前,我第三次去巩义法院支款。巩义法院的执行法官和执行局长给我做工作,说让我再给被执行人刘慧留10天时间,如果她能拿到中院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就等等;不能拿到,便将款支付给我。无奈,我只得同意,本周一即7月14日,期限已经届满,我再次来到巩义法院支款,但巩义法院还是不给我支。我在巩义法院已经待了一周了,支款的事项还是无法落实。且,被执行人还多次纠结
大姐夫 2014/7/20 16:57:54
大量的闲散人员到法院对我威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河南的形象。
二、郑州中院再审的案件的法官应当予以回避。
被执行人刘慧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在中院进行再审的立案审查。但再审审查的中院法官李运动的原籍就是河南巩义。其在7月17日的审查过程中明显偏袒申请再审人刘慧,刘慧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有效身份证件也让其出庭作证。为了本案的公正审查,我们申请李运动法官对本案予以回避。
三、再审案件应尽快结案。
现在,被执行人总在拿再审案件说事。并多次欺骗巩义法院的执行法官,称中止裁定马上要下。因此,我们请领导督促中院尽快驳回刘慧的再审申请。
领导,我近几年来与河南发生经济往来高达几亿元。仅与刘慧的业务就达数千万。因此,作为山东人的我,对河南的经济也是有所贡献的。以前,我从未对河南有什么偏见,所有的业务一直是彼此都很诚信。但惟独这次,一个简单的30万元的案子,刘慧竟然威胁我,也找人在中院当着中院法官李运动的面威胁我的律师。请求领导对此案进行过问,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外树河南形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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