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在长江中路与行云路交叉口路南(对面是郑州市蔬菜研究所)寻得门面房,此房无房产证,只能签订临时协议。此房由汇景嘉园物业管理处管理。由此,与汇景嘉园物业管理处(网上搜的宜家物业有限公司 )翟经理签订了临时租房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房子售出后我退房。十月份,在我租房其间,物业处又把我租的门面房租与二七区房管局刘副局长的内弟,(叫小叶的这是后来翟经理讲的)强行令我退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我的门面房内的水电关闭,致使我无法正常营业。导致我直接受到了经济损失五万余元。损失由装修费用。工人的工资借钱发的,无法营业,我的生活来源,现都是借钱用。 我去投诉,无人受理,我打小丽帮忙,只说她查查,一直没有下文,打了几次,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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