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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休去世的社保两年未退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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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5 12:2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3-12-19 14:59

我父亲于2011年12月去世,55岁。在世前没有正式工作,但自己一直自费交居民社保,去世前医院里花光了家里积蓄,想退回一些社保费(大学路社保)解决家里困难,工作人员回馈说在家等通知,至今还没有退回一分钱。忘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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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2-16 08:30: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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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Vic  在2013-12-21 13: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一个文件都要出这么久,让百姓情何以堪呀!平常并没有与社保方面打过交道,但就这一次已经知道制度之满后。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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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12-16 08:30: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是《社保法》配套政策滞后,至今未出台支付标准、范围和操作办法,目前还不能从社保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全国各地情况均是如此。2011年7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豫人社养老函[2011]2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含)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相关死亡待遇政策国家正在制定中,各地可先做好身份确认、政策解释工作,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2011年11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暂不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于社保基金暂时不能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暂时也不能退给遗属,否则就会造成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清户”现象失去计发基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事非常重视,已将其列为“落实十八大、改变工作作风”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也已下发过讨论稿;但由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往不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政策和标准难度大等原因,至今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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