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关于肇事逃逸有目击证人”现向您回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9日上午11时许,我局事故中队接110指令称颍河路登封一中西侧发生一起逃逸事故,一辆车牌号为豫AB0127号中巴车将一骑自行车的人撞到后逃逸,伤者已送往医院。
二、调查情况:
接报后,我局事故中队值班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取证,并调取了有关监控录像。于当日下午将豫AB0127号中巴车扣留,并进行了痕迹检验。询问了车方的驾驶员刘志强和售票员李素敏。二人均称骑自行车的贺双鑫在豫AB0127号车前六、七米远的地方自己翻倒在地,豫AB0127号车从贺双鑫的右方绕过去,并未和该车碰撞。询问报案人及乘车人(贺双鑫同学)均未看到自行车和中巴车相撞,贺双鑫本人也不能描述和中巴车如何相撞以及相撞部位。且中巴车和自行车均没有相撞痕迹。询问当时路边停放的黑色轿车的驾驶员及乘车人,均称没有看到中巴车和自行车相撞,而是自行车倒地时,中巴车也在自行车倒地的位置。后经过大量调查工作找到一位中巴车乘车人,该人在售票员的座位上乘坐。看到了事故的过程,证实是贺双鑫骑自行车自己翻倒,而不是与中巴车相撞,所以不是两车相撞交通事故。
随后经过做当事人的工作,由我局事故中队协调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对贺双鑫医疗费进行农合报销,并给予贺双鑫适当的救助。家属表示理解和同意这样解决。已协调农合部门给予解决,贺双鑫已出院,救助保险理赔正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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