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区郑经管政[2012]65号规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的住宅,宅基地使用证显示面积小于或等于0.4亩的,宅基地面积按宅基地使用证显示面积认定;宅基地使用证显示面积大于0.4亩的,宅基地面积按0.4亩认定。
2.未发宅基地使用证但经村民组、社区(村两委)、办事处认可的住宅,宅基地面积按0.25亩认定。
(二)征迁补偿标准
1.房屋征迁补偿面积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计算,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进行补偿。
2.房屋实际总面积不足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不足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房屋实际总面积超出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按150元/平方米发给拆工费。
4.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后的人均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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