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12366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国税12366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同时应进行解释或明确告知对方反映渠道:(一)超出河南国税工作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二)没有证据,无法进行调查处理的;(三)已经执行或处理的同一事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四)国税机关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事项;(五)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事项。”
根据您所反映两个问题:1、您所反映该商户未办证,惠济区已经查实,商户已经办证。2、您所反映商户未开具发票的问题,建议您提供相关未开具发票的证据邮寄到或送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郑州市陇海中路63号)。邮编450052。您也可以通过国税热线12366-1进行举报或拨打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371-677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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