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化厂)因征用白庙第五村民组土地招用该村民组部分村民,白庙村委和第五村民组通过党员大会的形式对招工条件进行了宣传。田俊峰(田彦群之子)、朱少鹏(朱国安之子)、朱攀(朱海鑫侄子)三人户口由此次招工转为非农户口,三人因当时年龄不到16周岁,未到日化厂上班,但日化厂承诺以上三人年龄到达16周岁后可以到厂上班,三人到达16周岁后因自身原因未去日化厂报到上班(田俊峰1994年以非农身份考入郑州市交通技工学校、朱少鹏1995年以非农户口考入河南技工学校、朱攀1996年因抢劫罪入狱劳教)。其间:1996年三人的家人或亲属领取了日化厂发放的找补费;1995年白庙第五村民组按当时村民户口重新分地,三人均未分到土地。针对上访人反映的要求田俊峰、朱少鹏、朱攀三人恢复村民权利、享受村民待遇的问题调查如下:
一、关于信访人要求恢复村民权利问题
1、根据《白庙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条规定,凡户口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且依照本章程享有本村村民福利待遇的村(居)民,均为本村村民。村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的人员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重大村务问题的权利(详见《白庙村村民自治章程》14页)。
2、2011年白庙村进行了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换届选举办法》规定:截止到正式选举日2011年11月18日,户口在白庙村且年满十八周岁且已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村民登记为选民。当时上访人曾向白庙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换届委员会认为,上访人所反应的人员一直未在村组享受村民福利,且上访人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村组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不能认定为该届选民。
二、关于信访人要求享受村民福利待遇问题
1、2002年田彦群之子田俊峰曾以户口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转走,要求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恢复其福利待遇为诉求把白庙村委会和第五村民组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因为原告不是被告的村民,要求享受福利待遇没有依据的判决,后田俊峰又上诉至郑州市人民法院,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2、《白庙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六章第四节第86条规定:凡土地在人民公社时期入队,户口一直在我村的农业户口,居住生活在我村,并一直从事集体劳动的村民及其子女,均为我村村民,有权享受村民的相关福利待遇。向村民组交付自行安置费的村民依然是我村村民,有权享受村民的相关福利待遇(祥见《白庙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十三页)。
3、根据《2010年关于白庙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方案》规定:股东的界定由人口界定组负责,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按照白庙村第三次村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26日通过的《白庙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关于村民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进行基本人口登记,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示七天,报村两委审核,经村两位审核通过后,公示三天。第二步,以基本人口登记为基础确定股东,首先由村、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户代表同意后签字确认,然后由领导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然会张榜公布。股东界定实行三榜定案,每榜公布时间按照5-3-2方式进行公布。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人口截止日定为2010年9月10日。在人员界定期间当事人曾向股份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要求确定其股民身份,经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
综上所述:信访人关于要求恢复村民权利,享受村民福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白庙村委会、村民组的意见,田俊峰等三人不具备村民身份,不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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